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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吉林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构建“464”新格局,规范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概念睑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以下简称“中试中心”)建设,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通过优化整合人才、成果、资本和市场等要素,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初一公里”的新型科
2、技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重点开展原理脸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本办法所称中试中心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聚焦科技成果转化“锻后一公里“,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放大和熟化研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中试中心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第三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均采取先建设、后备案的方式进行支持。概念验证中心按“XXX概念验证中心”命名、中试中心按“吉林省+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3、中试中心”命名,并授予牌匾。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概念验证中心、中试中心的规划布局、组织备案、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中心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牵头建设单位负责审定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保障相关资源条件,支撑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高质量发展,按要求及时报告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重大事项变更等重要信息,配合开展绩效评价,承担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应当明确主要牵头单位,并签定合作协议。
4、第七条概念验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提升验证服务能力;引进培养概念验证服务人才,构建合理的人才团队;多元化筹集概念验证经费;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八条中试中心应当制定整体规划,健全中小试服务、绩效评价等运营制度,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监管,具备所属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开展中小试项目遴选开发、工艺放大、仪器开放共享和企业孵化等工作;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三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九条申报概念验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含),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
5、、质量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诚信经营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二)拥有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能力和概念验证服务体系。(三)拥有概念睑证服务相关资源,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技术验证、种子验证资金、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各类服务。拥有持续稳定的项目来源,可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概念验证服务。单独或合作设立概念验证经费,能够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概念验证过程中的原型制作、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布局、创业咨询等各类支出。(四)拥有较专业的项目研判分析能
6、力。建有以技术经纪人为核心的项目跟踪和服务团队,负责对项目进行调研、初筛和跟踪服务;建有技术专家、产业专家和投资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遴选、评价和评审;建有或可聘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团队,负责对项目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第十条申报中试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含),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诚信经营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以依托单位申报的中试中心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二)拥有完善的中试中心建设方案,具有明确
7、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曾经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中小试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与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中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入驻中试中心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三)拥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中心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内企业等提供服务。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四)拥有必要的中试场地条件、验证设备。具备独立的
8、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具备专业的中试生产线设备、中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设备。拥有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五)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中试项目遴选专家团队,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第十一条备案程序:(一)组织申报。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
9、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需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向省科技厅推荐。(二)审核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三)公示备案。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对拟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并备案。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二条构建“省、市、运营主体聚力一体化建设体系,支持引导各类主体参与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完善配套政策,立足
10、自身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特色优势,培育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第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建设和运行。第十四条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对备案的概念险证中心和中试中心给予支持。第五章考核监督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对其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概念
11、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列入整改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第十七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依托单位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牵头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备案资格。原认定的中试中心参照此条进行重新备案。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中心备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省级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中心:(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等;(二)牵头建设单位、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中心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违反科技伦理等情况;(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四)已不再具备概念脸证和中试服务能力的;(五)其他情况。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