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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实施方案(2024-2026年)(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河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和一流创新生态建设规划,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围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梯次培育创新型企业,提升各类企业创新能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塑造新动能新优势,打造国家创新高地,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抓住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个核心要素,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导向,大力培育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优化完善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以
2、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创新,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二、目标任务按照“标准在前,达标即建”要求,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以创新龙头企业和瞪羚企业为引领,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建立“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全省创新型企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到2026年,遴选培育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300家,河南省瞪羚企业6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6万家,新增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家。(一)大力培育创新龙头企业。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
3、,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遴选培育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居全国前列的创新龙头企业。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加强核心技术研发,提升创新驱动示范带动能力,提升产业链整合能力,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高地。(二)积极培育瞪羚企业。围绕企业跨过创业艰难期、进入高成长阶段的发展需求,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遴选培育创新水平高、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的瞪羚企业。通过提供融资支持、项目助力、人才引进等全方位服务,集聚各类资源,提供精准扶持,激发瞪羚企业持续快速成长。(三)高质量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优化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细化申
4、报认定流程,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做好企业认定、更名、取消和年报统计等相关工作。持续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企业服务指导,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增强地方管理部门职责,加强专家和中介机构管理,动态调整评审专家库,提升认定工作质量。(四)深入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做到“应评尽评”。及时掌握入库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扩大企业数据库规模,做到“应统尽统”。强化数据分析,切实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地方区域创新生态建设、产业发展水平、研发投入情况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其真正成为创新发源地。(五)加强创新型企业培
5、育孵化。加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蜉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抓好创新型企业的孵化和培育,为企业后续成长提供助力。高质量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暨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积极承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有关赛事,加强对我省在国家赛入围获奖企业的奖励。三、支持政策(一)推动惠企创新财税政策扎实落地。推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对企业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经费占比高和增速快的企业择优给予财政奖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设立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合基金,支持创新联合体联合攻关、
6、协同创新、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二)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围绕我省创新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给予其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冠名权。(三)做实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全生命周期路径。设立省级天使投资母基金,重点投资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快形成以股权投资为主、“股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做优现有科技信贷品牌,为“高精尖缺”初创期、快速成长期科技企业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量身定制解决方案,为合作银行开
7、展定制化、体系化的科技信贷能力提升培训。(四)加大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的力度。持续实施中原英才计划(育才系列),遴选培育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科技副总”政策,试行“编制待遇在高校(院所),工作在企业一线”的科技人才靶向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模式。(五)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发挥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开展高校院所河南科技成果博览会、“院校企业面对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对接等活动,拓展科技成果线上线下对接服务。支持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IO
8、*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积极加强与财政、工信、税务、发改、市监、统计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工作联动和合力,及时掌握创新型企业政策享受情况,共同推进政策落实落细落地。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落实举措,鼓励各市、县(区)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梯次培育支持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形成推进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合力。(二)强化动态管理。创新龙头企业和瞪羚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重新遴选。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经遴选评估后成为创新龙头企业,不再保留瞪羚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实施年报管理制度,累计
9、两年未填报年报,按照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年度评价入库制度,已入库企业采取“更新信息,自主评价,核实赋予编号”,新入库企业采取“按需申报,逐级审核,达标赋予编号”。(三)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核实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视情对各类创新型企业开展跟踪监测,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管、抽查检查、实地核查等多种手段,对不符合条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进行处理。(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培育成效,进行总结表彰,形成良好舆论氛围。针对创新型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
10、研究制定解决办法,营造企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附件:河南省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附件河南省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一、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评价标准创新龙头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一般应为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 .拥有有效期内I类知识产权或者制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10项(含)以上,或拥有有效期内各类知识产权20项(含)以上。3 .具有显著的行业引领带动能力。属单项冠军企业(含培育)、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或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业(细分)前五。4 .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5 .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属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
1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可放宽至2亿元,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不限制销售收入。6 .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双7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8 .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9 .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二、河南省瞪羚企业评价标准“瞪羚”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 .注册时间3年(含)以上15年以下。3 .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为5000万元(含)以上。4 .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o5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
12、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o6 .拥有有效期内2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4项(含)以上知识产权。7 .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o8 .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9 .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0 .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标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一年以上。2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
13、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 .属于领域范围。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 .科技人员达到比例。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o5 .研发费用达到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机(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o6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到比例。
1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机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大于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8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依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符合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