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闲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于商业、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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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闲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于商业、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府办规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支持闲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于商业、服务业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1日支持闲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于商业、服务业若干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闲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盘活利用,消除私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造成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取得国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

2、地使用证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进行用地性质变更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遵照本政策规定执行。第三条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应当符合长春市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按新用途依法评估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不得低于20年、不高于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用地性质变更需经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方可依法申请。同时应按新用途及建设方案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第五条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以办理时点用地性质变更前后的土地市场价格核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技术规范执行。第六条用地性质变更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3、对改建、扩建和新建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主要规划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改建项目容积率按照现状既有建筑核定;扩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得小于1.0,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二)改建项目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可适当放宽,扩建、新建项目各项规划指标需满足使用功能的规划要求。第七条用地性质变更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时,应按照现行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其中项目方案无法实施人防配套工程的,经人防部门审核后,应缴纳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八条属下列情形的,用地性质不予变更:(一)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成片开发范围及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的;(二)要求变更进行产权分割、销售转让的;(三

4、)共同产权人有争议的;(四)申请用地部分改变用途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各类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六)闲置土地及违法建设未履行处罚手续的;(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变更的情形。第九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既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消防、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反房屋结构安全、违反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第十一条产权人、使用权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既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擅自改变的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查整改。拒不整改且存在消防、房屋结构等安全隐患的,公安、消防、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擅自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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