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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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市政

2、府相关工作安排,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儿童保障工作格局。从加强生活保障、推进各类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关爱保护、提升服务能力、健全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健全我区儿童保障体系,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二、保障范围及停止保障待遇的情形(一)保障范围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3 .自身困境儿笊。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和重病儿童等。(1)艾滋病病毒感

3、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2)残疾儿童,是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法定残疾评定机构评估认定为残疾等级的未成年人。残疾种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3)重病儿童,是指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卫生部认定的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

4、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等以及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定病种。“重病”定义下同。4 .家庭困境儿笊,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5 .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6 .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二、停止保障待遇的情形保障范围内的儿童或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1 .

5、死亡的;2 .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FI制学校就读的,次月起不再享受;3 .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不再享受;4 .户籍迁出我区的(集中供养孤儿除外);5 .原被认定为孤儿,现被依法收养的,不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6 .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不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7 .原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或母失联的,现重新取得联系,并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扰养儿童基本生活待遇并同时退出最低生活保障;8 .原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或母在押服刑或强制戒毒的,现父或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的,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待遇(从其父或

6、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并同时退出最低生活保障;9 .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接受救助期间,停止享受相关生活保障待遇;10 .出现符合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生活保障1.孤儿。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市制定的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具有我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社会组织、群众或公安干警在我区范围内捡拾的弃婴(弃童),经派出所多方查找其亲生父母不着,确需并且符合规定送社会福利机构内抚养的弃婴(弃童),按规定为其申请纳入集中供养孤儿

7、。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儿童,直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被认定为我区孤儿的,年满18周岁后,未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不再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并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

8、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相-致。3 .自身困境儿童,做好自身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分类,精准保障。(1)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月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2)残疾儿童,每月按照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此外,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向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3)重病儿童,每月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40%发放

9、基本生活补贴;上述(1)、(2)、(3)类儿童同时符合两类或以上条件的,补贴按就高原则进行发放。4 .家庭困境儿童,将符合条件的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儿童根据低保救助政策,按照就高原则增发救助金:学前儿童和小学、中学(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校生,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救助金;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有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增发救助金;大学(含全日制大专及本科,不含业余大学)在校生,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增发救助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儿

10、童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同时享受临时救助和价格临时补贴联动保障。5 .安全困境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确需临时监护的,可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实施救助.6 .临时困境儿童.,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临时困境儿童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7 .多重困境儿童,根据政策规定,按照不叠加、就高原则享受相应保障。(1)已认定为孤儿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不再享受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

11、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己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享受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二)推进各类保障1 .强化教育保障。(1)要完善义务教ff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2)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社会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的适龄困境儿童.按政策规定享受义务教育。(3)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按照政策享受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可享受生活费补助。(4)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

12、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的,可享受扶持政策。残疾儿童可享受学前三年免费教育资助;残疾儿童.可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享受教育安置服务;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可优先享受教育资助。(5)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受各级政府财政保障。随迁子女可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困境儿童可减免学杂费用。2 .健全医疗保障。(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享受医疗救助,下调符合基本

13、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困境儿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加强出生缺陷防控、儿童残疾防治、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指导。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用可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孤儿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3)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可免费投保“孤儿保障大行动”重大疾病公益保险,由民政部门提供投保激活、报案理赔等协助服务,保证参保

14、儿童及时享受公益保险保障。(4)完善区域性儿童重症救治体系,鼓励社会慈善力量开展困境儿童慈善医疗救助项目。3 .实施康复保障。(1)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不断提升康复服务水平,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残疾人康复服务。(2)加强0-6岁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工作。推动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0-6岁残疾儿童可享受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内容的康复救助。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可享受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必要

15、照料等基本服务。(3)推动孤儿非手术类救治、体检和康复治疗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逐步扩大受益孤残儿童资助范围,具体按照“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执行。新生儿按照“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部署享受疾病筛查服务补助。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逐步提高,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具体按照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执行。4 .加强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保障;居住在城市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

16、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住建部门要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应保尽保。持续开展“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援助项目,对子女未成年、未就业、无劳动能力且住房困难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予以资助。(三)落实监护责任1.强化家庭监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

17、导。2 .落实临时监护。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民政、公安、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要对其进行教行训诫,并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监护人暂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丧失监护能力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要求责令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或者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对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有需要的儿童,可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由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监护人或确定委托监护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一般不超过一年。3 .履行兜底监护。对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父母

18、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四)加强关爱保护1.定期走访排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至少每季度走访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2 .落实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机构,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

19、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行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是指上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各类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时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儿童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以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失踪、脱因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

20、间向教育、民政、公安、妇联、关工委等部门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3 .强化风险防范。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各级风险责任,防范化解儿童保障领域重大风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同位安全、值班巡查、档案管理、强制报告、应急管理、进出登记等要求。(五)提升服务能力1 .加强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场所设施设备,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转型升级,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需要。要统筹发挥行政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工会、

21、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儿童活动场所作用,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2 .充实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组织建立困境儿童一人一档的信息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等系统实时更新困境儿童信息;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并共同行动,指导帮助困境儿童监护人等妥善照料困境儿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并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

22、作;要做好服刑、戒毒人员子女帮扶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加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岗位开发力度;指导乡镇(街道)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为基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力量。3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担任(兼任)的儿童主任,负责辖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具体开展,做好信息收集、核查、统计,入户走访、定期报告、政策指引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

23、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4 .加强部门联动。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机结合,发挥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促进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措施,并适时组织工作检查和进行实地指导,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协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白身优势,将关爱困境儿童工作与推进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等工作有机

24、结合,广泛动员工会会员、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5 .发动社会参与。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开展适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鼓励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工作类等社会组织,引导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儿童关爱保护。6 .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型

25、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六)健全保障机制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积极推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为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7 .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困境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监护、服务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工作经费

26、保障。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8 .加强社会服务。民政部门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社工督导等关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服务,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积极发挥自身专业力量,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教育指导、需求评估、危机干预等专业服务,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鼓励慈善组织结合困境儿童实际需要设立资助帮扶困境儿童的定向慈善项目,为困境儿童医疗康复、教育就学等筹集善款;鼓励社会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困境儿童帮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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