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监管仓新冠病毒核酸采样与检测、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货品核酸检测阳性处置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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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监管仓新冠病毒核酸采样与检测程序L目的保证集中监管仓内新冠病毒核酸采样的规范性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2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及环境等的核酸采样和检测。3 .工作程序3.1机构与方法的选择集中监管仓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人员、物品及环境等的采样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采样和检测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附件12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进行。3.2标本采集和处理3.2.1人员口咽拭子。被采集人员头部微仰,嘴张大,露出两侧扁桃体,采样人员将拭子越过舌根,在被采集人员两侧扁桃体稍微用力来回擦拭至少3次,然后再在咽后壁上下擦拭至少3次,将拭

2、子头浸入含23ml病毒保存液(也可使用等渗盐溶液、组织培养液或磷酸盐缓冲液)的管中,尾部弃去,旋紧管盖。可采取数个口咽拭子放置于同一管中进行混检。3.2.2物体及环境标本。参考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WS/T776-2021)推荐的方法,采样拭子充分浸润病毒保存液后在表面重复涂抹,将拭子放回采样管浸润,取出后再次涂抹采样,重复3次以上。对表面较大的物体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3.2.3污水标本。参考污水中新型冠状病毒富集浓缩和核酸检测方法标准(WS/T799-2022),用无菌聚乙烯瓶采集污水样本,采样体积为300mlo可根据现场条件和检测需求确定水样采集方式,如瞬时水样(采

3、样点位某一时间随机采集的样本)或混合水样(同一采样点位不同时间所采集的瞬时水样混合后的样本);如无法采集足够体积水样,可采集污水的拭子标本,参考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WS/T776-2021)推荐的方法,用拭子浸入吸附污水,将拭子放回采样管浸润,取出后再次浸入污水,重复3次以上,对每个污水采样位置应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3.2.4采样质量控制。进行人员、物品、环境样本采集时,应在采样前及采样过程中至少设一个现场空白样本,以进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3.3标本保存用于病毒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当尽快进行检测,在24小时内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C(28)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

4、本则应置于-70。C或以下保存(如无-70。C保存条件,则于-20。C冰箱暂存)。3.4标本送检标本采集后应当尽快送往实验室,标本室温(25。C)放置不宜超过4小时。如果需要长途运输,应采用干冰保藏,难以获取干冰时,可使用冰袋、冰排等低温运输。3.5核酸检测3.5.1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应当制定标准操作程序(SOP),严格按照SoP进行样品的处理、核酸提取和核酸扩增,采用实时荧光RT-PCR方法对核酸开展检测工作。3.5.2检测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按照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3号)要求规范开展室内质控。每批检测至少有1份弱阳性质控品(第三方质控品

5、,通常为检出限的L5-3倍)、3份阴性质控品(生理盐水)。质控品随机放在检测样本中,参与从提取到扩增的全过程。实验室应常态化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疾控机构组织的室间质评。对检测量大的实验室,可适当增加室间质评频率。不按要求参加室间质评的,或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应通报批评并上报国家卫健委,待室间质评通过后方可开展核酸检测。3.6结果报送实验室应当在12小时内向集中监管仓驻仓工作组报送检测结果。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程序1 .目的保证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预防性消毒效果。2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的预防性消毒。3 .消毒程序3.

6、1机构与方法的选择集中监管仓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消毒技术机构,开展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和消毒效果评价工作。消毒方法应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及有关规定确定。3.2低温消毒剂的配制预防性消毒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应选择合法有效的、经过国家卫健部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低温消毒剂,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要求配制低温消毒剂,建议使用前测定有效成分含量(含氯消毒剂)。在确保消毒效果情况下,宜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消毒产品,避免过度消毒。3.3消毒设备调试实施单位在消毒设备使用前,应先对消毒设备进行调试,确保设备参数满足工作要求。3.4预防性消毒实施单位应严格按

7、照低温消毒剂的使用范围、作用剂量和作用时间等要求,采用专用消毒设备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表面进行六面消毒处理,务必确保消毒剂足量全覆盖消毒对象表面。为避免人为消毒的不均一性,推荐优先选用自动化消毒设备。3. 5消毒记录实施单位应做好每次消毒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毒日期、消毒地点、消毒范围、消毒对象、消毒程序、消毒剂配制、消毒剂浓度和用量、作用时间、消毒方式、消毒器械使用、个人防护等。3.6消毒质量控制集中监管仓应确定消毒效果评价单位,督促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和评价工作。3.6.1消毒过程评价。实施单位应在每次消毒后依据WS/T77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开展过程评价,评价

8、整个消毒操作是否按照消毒工作方案执行、所用低温消毒产品是否合法有效、消毒方式是否与消毒对象及环境相匹配、消毒部位是否全覆盖、使用量是否达到要求、消毒作用时间是否足够、消毒记录是否规范等。3.6.2消毒效果评价。必要时,集中监管仓应委托有资质的消毒效果评价单位依据WS/T77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选用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和大肠杆菌(8099);如有特殊要求,也可选用脊髓灰质炎病毒I型(poliovirus-I,PV-I)疫苗株作为指示微生物,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开展消毒效果评价。a)检出阳性样本,涉疫场所已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完成终末消毒后;b)消毒实施单位首次开展现场消毒

9、工作;C)用新人员、新消毒器械和新品牌低温消毒剂首次进行现场消毒;d)现场定期评价的需求。附件3集中监管仓货品核酸检测阳性处置程序1 .目的保证集中监管仓货品核酸检测阳性处置科学准确、规范有效。2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中监管仓货品核酸检测阳性处置。3 .处置程序3.1 先期处置1. 1.1检测机构对进口冷链食品初筛新冠病毒呈阳性后,第一时间通知集中监管仓将该批次食品封控,初筛阳性样本送市(州)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同时将信息报送属地集中监管仓驻仓工作组和应急指挥部。3. 1.2集中监管仓组织检测机构,对初筛阳性的冷链食品、场所内其他食品、场所环境、运输车辆等复采样本进行核酸检测,进一步明确污染范围和

10、污染程度。4. 1.3集中监管仓对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的场所、产品和人员采取临时管控,摸排产品的进销存流向,开展人员追溯工作,以及其他经综合研判需要开展的处置措施。3.2 风险研判3 .2.1经复核,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时,集中监管仓终止应急响应。4 .2.2若复核,核酸检测结果仍为阳性,属地冷链专班应组织风险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采取分级应急处置。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冷链专班开展专项风险研判。a)高风险情形。来自国外疫区的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0,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分离出活病毒;2,未分离出活病毒但有明确的流调溯源等信息指向;3,未分离出活病毒但已进入流通和市场环节。b)中风险情形。

11、来自国外疫区的冷链食品,未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或足以杀灭新冠病毒的热加工处理(56cC,30分钟或相应工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介于30至34之间;2.Ct值(30,未分离出活病毒且没有明确的流调溯源等信息指向的;3.Ct值30,未分离出活病毒且未进入流通和市场环节的。C)低风险情形。1.经过有效的预防性全面消毒或足以杀灭新冠病毒的热加工处理;2.按照现行采样和核酸检测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或Ct值34。d)需要进一步综合研判的情形。除了考虑单个样本的核酸检测结果,还需要考虑同批次或同一抽检单元(如集装箱内)样本的阳性率,即区分污染范围是个案、局部还是整体。当阳性

12、率较高、Ct值处于临界范围及其他需要研判的情形时,各地应当结合采样比例、本地区和食品产地疫情范围等综合研判风险等级,必要时报请上级冷链专班组织专家对风险等级进行综合研判。3.3后续应急处置3.3.1高风险情形3.3.1.1产品管控。按照现行规定采取严格的产品管控措施,对涉疫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置。严密追踪同批号食品流向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和核酸采样检测,下架及专区封存,必要时进行无害化处置。属地应急指挥部应统筹协调并储备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置单位。3.3.1.2人员防护。按照现行规定采取严格的人员防护措施,包括加强各类风险人群的个体防护、健康监测、隔离观察,及时进行流调溯源和密切接触人员筛查管控。3.3

13、.1.3消毒措施。按照要求对相关食品外包装、贮存冻库、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等进行终末消毒,具体消毒方法、消毒剂的选择及消毒效果评价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执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阳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消毒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落实具体的消毒措施。3.3.1.4病毒溯源。省疾控中心对阳性标本视情形开展病毒全基因组序列测定。3.3.2中风险情形3.3.2.1产品管控。严密追踪同批号进口冷链食品流向,进一步了解污染情况,并根据涉疫食品具体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参考措施为:仅外包装(包括与之接触的集装箱)或内包装检测呈阳性的,对包装进

14、行全面消毒并在确定消毒效果后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食品本身检测呈阳性,但可以实施高温加工的,可在采取高温加工后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食品本身检测呈阳性,且不能实施高温加工的,应当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置。3.3.2.2人员防护。加强对各类风险人群的个体防护和健康监测,及时进行风险研判和密切接触人员筛查管控。3.3.2.3消毒措施。参照高风险情形的消毒措施对相关食品外包装、贮存冻库、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等进行终末消毒。3.3.2.4病毒溯源。省疾控中心对阳性标本视情形开展病毒全基因组序列测定。3.3.3低风险情形对作业人员采取常规健康监测,冷链食品可正常进入生产经营和消费环节。3.4消毒后的涉疫食品

15、处置经消毒后的涉疫食品,在属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家组(由传染病防控及消毒专业领域3名以上专家组成)进行风险研判,决定消毒后的涉疫食品能否流入市场。3.5应急响应终止属地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专家评判防控效果,进一步指导开展现场调查、人员防护、食品管控及消毒等工作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终止应急响应。3.6信息报送与通报3.6.1阳性结果报告。检测机构在初筛发现阳性进口冷链食品或相关单位接到外地通报阳性进口冷链食品后应立即将情况通报属地冷链专班,并由冷链专班将情况同步报告属地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冷链专班。报告应及时、准确并做到多部门协同报告。3.6.2处置情况报告。集中监管仓发现进口冷链食品阳

16、性后,要当即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逐级报告。高、中风险事件在4小时内报送应急处置专报,低风险事件纳入每周疫情防控周报报告;事件报告要详细报告阳性物品检测Ct值、风险等级、应急处置等情况;本地检测阳性事件应附核酸检测报告。高、中风险阳性事件处置结束后报送终报,低风险情形可不报送终报。3.6.3对外通报。在排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属地冷链专班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要求,第一时间通报涉疫食品流出流入地,确保被通报地区及时开展排查。通报内容包括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联系方式及检测结果(含Ct值)等,并附核酸检测报告。3.7信息发布进口冷链食品应急处置有关信息,由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经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授权的市(州)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相关信息发布、解读和处置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或变相发布。信息发布应遵循“谁发布、谁解读、谁处置”的原则,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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