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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实操-减资弥补亏损的财务处理(一)资本公积金和减资弥补亏损(简易减资)的新政解读1、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和减资弥补亏损(简易减资)的新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4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5条: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2、新公司法弥补亏损的新政解读新公司法弥补亏损的新政策
2、体现如下:一是明确增加了以往没有规定的可用任意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途径,旧条款用公积金笼统代指,新法则明确指出是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二是取消原公司法资本公积不可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可以弥补公司亏损”。三是新增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弥补亏损(简易减资制度入从法律角度,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但并没有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属于形式减资,对于债权人没有影响。因此,减资弥补亏损(简易减资)的法律程序是:(1)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议;(2)不要通知债权人;(3)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四是简易减资制度的两个特征:(
3、1)减资不要求将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2)简易减资未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二)资本公积金和减资弥补亏损(简易减资)不征收所得税的分析1.资本公积金和减资弥补亏损的财务处理(1)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借:资本公积一股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贷:未分配利润(2)减资弥补亏损的财务处理借:实收资本一某某股东贷:未分配利润从财务处理来看,资本公积金和减资弥补亏损只是企业净资产结构的调整变化,净资产总额还是不变!2、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4、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基于以上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则应按照税法规定
5、计算。如果税法规定不明确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照税收法定原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可弥补亏损”的法律规定,在财务核算上只是企业内部财务数据的调整,企业的净资产没有变化,而且在税法上没有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所以资本公积金和减资弥补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3、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是减资视同股东将从企业获得的减资再捐赠给企业,是捐赠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肖太寿博士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分析如下。(1)减少注册
6、资本弥补亏损不符合捐赠的法律界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第一条规定,对勺楣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得出以下两点结论:一是股东用于弥补亏损的减资(各股东同比例减资或者不同比例减资本)的目的是弥补企业的亏损,调整会计报表,致使企业由亏损变为盈利,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即减资弥补亏损是与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有关。
7、二是股东减资的被投资企业是经营性的盈利性法人单位,而不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因此,减资弥补亏损不是公益事业的行为。三是捐赠的特征是无偿性,而股东用于弥补亏损的减资的前提条I牛是要弥补企业的亏损,致使企业由亏损变为盈利,财务报表好看,有利用企业今后的银行融资,贵宾上市公司股票的下跌等目的。(2)减资弥补亏损(简易减资或名义减资)不等同于实资减资第一,实质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第二,名义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
8、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第三,从法律程序来将,实质减资和名义减资虽然都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减资,但是实质减资必须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名义减资不要求通知债权人,也没有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第四,只有公司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企业亏损后,仍有亏损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名义减资,而且名义减资后,公司必须继续计提法定公积金,在提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之前,公司不可以分配利润。第五,名义减资没有改变企业的净资产总额,只是财务报表内部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结构的变化。而实质减资会使企业的净资产总额减少,严重影响企业债权人的利益。(3)现有减
9、资的涉税政策只能适用于实际减资而不适用于名义减资。现有减资的涉税政策主要有两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实际减资的个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法人股东实质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以上两个税收政策是针对股东实质减资并从企业获得了减资款而征收所得税的政策。因此,在国家没有出台有关“资本公积金和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要征收所得税政策之前,依据税收征管的税收法定原则,绝对不可以张冠李戴,将实质减资的涉税政策作为名义减资(简易减资)的征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