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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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鑫应市电动伤号充电基础设疑建照达营省理妮定第一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和换电设施的总称,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自有或者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泊位安装,为其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属场所建设的,为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和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固定场所建设的,面向社会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和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第二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2、当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配合供电企业、业主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国资、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事务管理、大数据、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

3、各自职责,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作。第三条【供电企业职责】供电企业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配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按照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电力需求。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报装指南,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规范指引。第五条【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扩建住宅项目应当为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未按要求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

4、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老旧住宅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改造项目内容,或者预留建设条件。电力增容困难或者不具备建设空间条件的,可以在老旧住宅小区周边规划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采用统建统服模式经营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统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统一提供充电服务。第六条【电动重型载货汽车充电站建设】鼓励和支持工矿、物流等企业使用电动重型载货汽车,建设电动重型载货汽车专用、公用充电站。电动重型载货汽车充电站选址应当符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电力承装(承修、承试)四级以上资质。第七条【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

5、统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农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保障。在县乡(镇)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等场所推进集中式公用充电场站建设,配置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第八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收费,对占用公用充电车位停放非电动汽车或者不充电的电动汽车,以及完成充电后未在约定时限内将电动汽车驶离公用充电车位的,可以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计量器具,明示价格表、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相关信息。占用公用充电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正常经营。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安全

6、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依法确定的管理人应当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一)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个人对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鼓励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代为维护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责任】个人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报装指南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日常安全巡逻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且通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所

7、有权人及时维修或者整改。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不履行维修或者整改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进行报告。第十一条【保险购买】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其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鼓励个人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公众责任险。第十二条【用地、资金保障】新建、扩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对桩站建设、计量管理、平台监管、技术研发、产业融合等方面给予财政补

8、贴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宅小区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安全管理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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