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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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鞍山市财政局2022年7月26日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事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属地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3、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闭环处理”和“谁主管、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第五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于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第六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吹哨人”作用,鼓励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七

4、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

5、营建设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急管理部门所监管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重大事故隐患定义,参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

6、定。第十二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采用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举报事项不属于本

7、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第十五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举报事项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整治完毕。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应当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办结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第十六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可以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转交下级部门

8、组织核查处理;下级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举报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适宜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不得转交。(二)转交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转交部门应当跟踪督办,并督促其及时办结。(三)本部门核查处理确有困难的举报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第十七条举报人的举报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二)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

9、件的涉法涉诉事项。(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五)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六)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七)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对于其他行业的举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形成部门党委(组)奖励决定,并将举报处理材料一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奖励举报人。第十九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应急管理部门

10、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金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金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三)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按照20%比例上浮,最高不超过36万元。第二十条多人多次举报投诉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

11、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奖励资金的具体发放明细需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按程序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在60日内提供个人真实姓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

12、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举报人领取奖金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第二十三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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