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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1范围本规范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计划、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复检及异议、结果处置、信息发布及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以及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县(区)级相应督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可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89.1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总则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3术语
2、和定义GB/T30642-2014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食品检验检测机构inspectionagenc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2承检机构superviSioninstitution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方式认定,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3.3检验检测人员inspectionpersonnel经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结果分析与评价的人员。3.4复检repeattest受检生
3、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食品安全监督部门随机确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的异议项目及关联项目进行的再次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5复查检验repeatinspection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完成整改后的再次抽样检验,或者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企业的强制抽样检验。3.6后处理post-processing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4计戈IJ4.1分类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4.2计划制定4.2.1专项计划的制定专项计划是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投诉举报、
4、稽查打假、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专项部署,制定的计划。4.2.2年度计划的制定4.2.2.1年度计划的批次量基数应按照居住人口数的0.4%(根据上级指标调整)计算,并可根据需要增加10%的批次量,上级下达的年度抽检批次量也应包含在该基数中。42.2.2抽检食品的品种、项目的确定应依据上级推荐的目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突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重点关注:一一上年度本市食品安全分析报告、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舆论关注、举报投诉以及历年来不合格情况等数据;对突出问
5、题、重点问题和合格率持续较低的食品应增加抽检频次,实现对历年多批次不合格企业100%全覆盖和高频次跟踪抽检。4.2 .2.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依据上述规定,年初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应包括: 抽检批次量; 食品大类、食品品种、食品细类;一一抽检项目;完成时间;上报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等;并应下达至各县区,各县区应及时将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上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3 经费预算1.1.1 3.1食品抽检经费预算主要依据本年度确定的抽检批次量、抽检食品品种、项目,上一年反馈的预算额以及上一年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结果,由食
6、品抽检职能部门制定全年经费预算方案。1.1.2 资金来源主要是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资金。1.1.3 食品抽检经费主要支出项目包括:购样费、检验费、检验数据论证验证费、样品运输和处置费、印刷费、邮寄费等。委托抽样的,支出项目还应包括抽样费用。4. 4任务部署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部署任务,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任务部署的基本工作流程应符合图1的规定。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部署任务。5承检机构4.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确定承担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技术
7、机构,承检机构应具有符合国抽系统要求的抽样能力,并获得食品检验资质,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4.1.1 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等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办理招标采购手续。5. 1.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与承检机构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5.2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检验结果负责。5.3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考核机制,对承检
8、机构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进行考核,对抽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承检机构的履约能力开展检查:一一抽查国家、省、市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一检查国家、省、市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数据退回和修改的情况;现场检查;一一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5.4 收到对承检机构的投诉或举报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5.5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承检机构食品抽样检验任务履约及结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以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政府采购约定标准和要求。5.6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建市食品安全抽检入围承检机构库,以适应日常检测工作以及
9、应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舆情处置、重点食品专项整治等应急专项抽检任务的需要。5.7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承检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对入库承检机构进行调整。6抽样6.1抽样组织6.1.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指导各县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6.1.2 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6.2 抽样原则6.2.1 1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6.2.2 评价性抽检应以代表性为原则,以反映地区、行业和食品类别客观安全水平为目标采集样品。6.2.3
10、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6.2.4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涉及的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见附录A)、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抽样资质证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抽样目的和性质、食品品种以及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为检验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见附录B)。6.2.5 其它抽检监测应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采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样品。6.3 抽样单位、人员、装备6
11、.3.1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1.1.1 1.1抽样单位应当根据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抽检监测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样实施方案。抽样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样区域、抽样环节、抽样时限、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样品运输以及储存、费用结算等要求。1.1.2 1.2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1.1.3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1.1.4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行总局部署的“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所涉及的抽样工作,应当不少于2名食品安
12、全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共同完成。1.1.5 抽样单位为检验机构,则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1.1.6 检验机构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样人员应经过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抽样方案等,做好培训记录,并对培训进行有效性评价。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抽样时应持执法证。1.1.7 抽样单位应配备用于现场食品抽样的视频记录仪、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设备,并应配备用于样品储存运输的车辆、保温箱、车载冰箱、温度记录仪等设备。6.4现场抽样6.4.1 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
13、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并且确认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如发现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无相关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委托抽样任务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但在执行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注:必要时,抽样人员应向生产经营单位索取被抽样品的执行标准文本,经生产经营单位确认后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6.4.2 抽样人员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随机抽取样品或根据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需要有针对性地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6.4.
14、3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但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涉及的抽样除外:一一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的食品为被抽样生产经营者全部用于出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已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食品;一一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一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64.4食品抽样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属于预包装食品(含定量包装或非定量预包装食品),应抽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的产品且应具有标识信息的待销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属于散装食品的,样品应盛装于由抽样单位专
15、门准备的清洁卫生的包装或容器内。特殊情况下可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协助抽样;每份样品的数量应根据抽检目的确定,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6.4.5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印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应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应分别封样,由检验机构保存。6.4.6 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凭证,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采集的信息可包括: 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
16、单位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 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运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 必要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凭证等在一起的照片; 抽样过程原则上应全程录像,视频记录应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取、封样、所抽样品放入冷藏设备等关键过程; 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6.4.7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不
17、得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购买样品须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见附录O,随后支付费用。对于部分食品原料、半成品、餐饮食品等没有定价且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提出可以无偿提供的,应在抽样单备注栏说明。6.4.8 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见附录D)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E)交给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6.4.9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做好情况记录
18、,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见附录F),列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送委托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6.5无菌抽样1.1.1 1散装食品和环境表面微生物指标检测应采用无菌采样,并按照GB4789.1和相关规定执行。1.1.2 重复使用的采样工具必须经过灭菌处理,并在采样前一直处于无菌状态。车载冰箱、保温箱、冰袋等在用于采样前,需使用酒精擦拭、喷洒等方式进行消毒。一次性使用的无菌采样工具应选择具有消毒卫生资质的产品,按照说明书规定使用。1.1.3 采样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程序,防止采样对样品造成的微生
19、物污染。6.5.3.1采样人员应在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洁净环境下进行采样,其中餐饮具应抽取待用状态下的样品,若从保洁柜中抽取餐饮具,应在保洁柜附近取样。6532采样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口罩、帽子,穿着洁净工作服。采样前应对一次性手套表面进行消毒。6.5.3.3每抽取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采样工具,或将用过的采样工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以免交叉污染。6.5.4采样后必须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运输条件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运送冷冻和易腐食品应根据需要在包装容器内加适量的冰袋或其它冷却剂以保证运输温度。6.6 网络抽样6.6.1 1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在抽样实施方案中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
20、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委托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6.6.2 除特殊任务外,原则上应以网购形式抽取网络平台店铺营业执照所在地为本市的产品。所购买样品应为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人员可采取适当加大购买数量的方式,抽取到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的同批产品。6.6.3 抽样人员应使用已备案的支付方式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支付样品购置费以及物流等相关费用。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发票,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发票时,应将网络支付截图复印件作为购样凭证。6.6.4 网络抽样时,抽样人员应通过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以下信息:a)样品网页展示
21、信息;b)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资质信息;c)网页上显示的食品信息,包括采集平台及商品所在页面的网址信息、食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商品编号等文字描述;d)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下订单的日期、收货人信息、支付记录等;e)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6.6.5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同时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采集以下信息:a)收到样品后,拆包前样品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b)拆包后的样品状态,应能体现样品的数量、外包装等信息;c)包装中提供的商品清单;d)封样后,对检
22、验样品和备份样品拍照记录,照片应能显示封条上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签名。e)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6.7 食用农产品抽样6.7.1在流通环节抽取食用农产品时,应在同一货架或摊位抽取同一产地、同一生产商(供应商)、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同一码放堆(或同一池/缸等)、同一等级的样品,即视为同一批次样品。抽样时应视情况分层、分方向抽取样品。6.7.1.1畜禽肉及副产品对于包装产品,可打开后将样品对称分切为2份,保留原包装。对于个体较小的产品如鸡心等,可不分切,混合后分成2份。6. 7.1.2蔬菜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样品。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德部分。扎捆
23、的蔬菜应打开,等分为两部分,多捆时分别分成两部分。7. 7.1.3水产品较大个体水产品应沿脊背或对称中心面剖开成两部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抽取多个个体时,应分别沿脊背或对称中心面剖开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组合为检验样品,检验时混合制样;另一部分组合为复检备份样品;对小个体产品如虾、贝等,取出足够数量样品,混合后采用四分法取样。8. 7.1.4其他其他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9. 7.2样品封条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尽快实施检验,备样冷冻储
24、存。10. 8信息记录与报送10.1.1 样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规范填写抽样单:a)应使用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采用杠改方式,并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盖章确认。b)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填写,若在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C)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
25、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并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称名称”和“标准名称或真实属性名称”。d)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方信息。e)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应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f)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交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10.1.2 样人员应使用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电子化设备打印抽样文书。抽
26、样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先行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传,并使用移动终端设备进行抽样信息录入,通过信息系统打印抽样单。10.1.3 样单位应妥善保存纸质抽样记录和电子抽样记录(照片、视频等),抽样记录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2年。6.9样品储运和处置6.9.1 抽取的样品应当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保持样品完整性,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寄、送样品。被抽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检验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以及无菌采样样品等应当及时送至检验机构。6.9.2 对于需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车载冰箱、保温箱等适当措施,使用连续温
27、度记录仪,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6.9.3 对于合格和未检出问题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按照标示的储存条件保存至保质期结束。6.9.4 不合格或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按照标示的储存条件保存至保质期结束。6.9.5 对于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备份样品以及不适于继续食用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妥善销毁,并保留样品处理记录。6.9.6 对超过保存期的复检
28、备份样品,应进行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6.9.7 检验合格,包装完好,有食用价值且在保质期以内的备份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月后,及时按照要求捐赠给市慈善基金会或者组织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机构。捐赠时应仔细检查产品包装完好,去除产品所附的抽样信息,并做好捐赠记录,定期向委托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7检验7.1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抽检的样品时,应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在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同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见附录G)。7.2 承检
29、机构拒收样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7.3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样品存放保管制度,妥善保存样品,样品保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调换、拆封样品。7.4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任务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更改检验方法。7.5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可溯源;不得随意更改,更改处须由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7.6 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多种质控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7.7 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见附录H),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
30、、数据准确可靠。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节令性食品,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组织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8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及时报告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7.9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承检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后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见附录I),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组织实施方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
31、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还应报告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7.10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7.11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报告等有关材料上传至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发送至相关单位。保健食品还应将不合格样品包装彩色照片同时上传信息系统。7.12食品安全抽检数据应按相关任务要求分别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上传有效检验报告、抽样单和抽样告知书等。8复检及异议申请8.1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
32、简称复检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1.1.1 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复检及异议申请。1.1.2 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各自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复检及异议申请。8.2 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备份样品
33、由专人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检机构。8.2.1 复检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样品标示的条件。8.2.2 不得选择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机构为复检机构。8.3 复检应采用复检备份样品,针对不合格项目实施复检。复检时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8.4 4复检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5 复检报告须给出复检项目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8.6 受理复
34、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复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复检机构存在不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终止复检,并向社会公布。8.7 复检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8.8 鼓励初检机构赴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予以配合。8.9 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复检报告通过信息系统上传。8.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检:a)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b)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c)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d)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
35、法实现复检目的的。8.11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或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8.12 受理异议申请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及时答复。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核查处置部门。8.13 当标称食品生产者与被抽样单位不在同一市(县)级行政区域的,两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异议审核申请协同审核。9结果处置9.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实施“一单五制”。即对各级食品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食品,形
36、成问题清单,并对每项问题清单实行流转制、台账制、销号制、公示制、通报制管理,并对各项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市本级核查处置任务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按照要求核查处置、按时限填写核查处置情况表;领取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县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要求明确相应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照要求核查处置、按时限录入信息系统、化解风险后方可销账。食品抽处将定期通报汇总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处置工作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沟通案件核查处置情况,无法按要求完成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办理工作安排和确认预计完成时间。对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不落实或者不到位的
37、案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扣分并通报。9.2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成立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小组,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抽检、行政执法、餐饮、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下属单位组成。食品抽检处室做好牵头工作,负责核查启动通知、协调、指导、督办、考核、审核、结果填报以及信息公示等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确定需市级核查处置的现场组织工作,包括任务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控制、召回、案件查处、案件移送等;餐饮处室、食品生产处室、食品流通处室负责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不合格食品在各自领域的原因排查和复查整改工作以及做好各自领域风险监测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9.3 市
38、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抽检处室在领取不合格(问题)食品处置任务时认为需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层面处理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交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食品处室,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相关食品处室收到风险监测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等文书(电子报告)送达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9.4 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任务组织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启
39、动核查处置工作,同时抄送本级食安办,启动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9.5 核查处置工作应在80天内完成(包含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时间)。由于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应当书面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批准。9.6 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核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研究,并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每年提交1-2个典型案例。发现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视风险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警或应急程序。9.7 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抽检监测不合格(问
40、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档案,保存处置执法文书和规程中附件等资料。9.8 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或在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当形成材料,报送食安办,由食安办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及时分析,加大监管抽检力度和范围,以杜绝食品安全隐患。9.9 承检机构汇总数据,并配合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对不合格率高的食品应重点分析,形成分析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测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基本抽检情况;b)食品安全总体状况;c)食品安全风险分析;d)经费使用绩效评估;e)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及建议。9.10 市食品安全监
41、管部门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分析报告,为相关业务部门、食安办等了解评估当年食品安全整体状况以及下一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9.1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分析报告,及时分析研判抽检监测结果。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研究完善针对性监管措施或开展区域范围内专项治理。9.12 经费使用绩效评估作为承检机构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参考指标,为下一年经费安排提供依据。10信息发布10.1 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原则。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信息
42、发布工作制度。10.2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布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和全市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指导全市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发布工作。10.3 3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应在自抽检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外网向社会公布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信息。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在3个月内向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报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核查处置结果。10.4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应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
43、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地、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是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10.5 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者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等。网购食品信息还应包括第三方平台名称。10.6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公布内容包括抽检情况、问题原因、整改措施、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对信息公开内容,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充分研判,严格把关,确保客观、准确、权威,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防止产生负面舆论效应。10.6.1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抽检信
44、息,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0.6.2对发现已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对相应信息进行核实后及时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10. 7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涉及其他市、区的,应通报不合格食品所在地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0.8 信息公布后,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10.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和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11职责分工11. 1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
45、责组织实施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转办和市本级的抽检监测计划,负责上级交办、督办以及需要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置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汇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以及核查处置信息(产品控制、排查整改、行政处罚等)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负责信息公开,督导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抽检责任。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内设处室职责分工如下:ILLI食品抽检处室职责11.1.1.1 根据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结合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当年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统筹汇总相关处室及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抽检监测需求,统一下达年度抽检监测计划。ILLl.2根据年度抽
46、检监测计划,审核汇总食品生产处室、食品流通处室、餐饮处室提出的食品抽检监测需求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审计处室按相关程序落实经费。11.1.1.3 统一承办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检监测计划的组织实施、数据汇总分析、信息公开、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通报、核查启动通知、协调、指导、督办、考核、审核、结果填报以及信息公示等日常工作。11.1.1.4 协调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处室及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落实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检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查工作进度,督办重点事项。11.1.1.5 督促指导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抽检责任,收集抽检监测数据,分析掌握系统性、区域性问题,研究应对
47、措施。11.1.1.6 1.1.6组织开展全市系统食品安全抽检业务培训和基于抽检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风险交流,运用抽检监测数据指导监管工作。11.1.1.7 1.1.7协助相关处室加强承检机构监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推进县级检验机构整合及系统检验能力提升。11.L2食品生产处室、食品流通处室、餐饮处室职责11.1.2.1每年年初(2月底前)提出本年度所辖业务抽检监测需求,其他个别的专项抽检需求,按照省级、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领域专项检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食品抽检处室。11.1.2.2配合上级及市本级抽检监测在本市的抽样工作,国抽,省抽、特别是评价性抽检工作,根据要求告
48、知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科室落实涉及所辖业务的陪同抽检、文书制作等相关工作。11.1.2.3配合市本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不合格食品在各自领域的原因排查和复查整改工作并做好各自领域风险监测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11.1.2.4运用食品抽检结果,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提出具体抽检计划。11.1.2.5指导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名单筛选工作,以及督促指导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11.L3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11.1.3.1负责上级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外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