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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1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XX师报字20第号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的审核,并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XX批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X】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申报会计师,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
2、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自20XX年XX月XX日(发审会审核通过日)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基于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所获取的信息:【提示:1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第一条对重大事项做出定义:“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如项目组判断认为发行人存在15号文所述的会后重大事项,应当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2 .以下17项为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一
3、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第5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再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条件。项目组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作出说明。】1、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XX年度、20XX年度、20XX年度及截至20XX年XX月XX日止【】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XX)第XX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XX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
4、异常变化。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9、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X】、【X】,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X、X,律师事务所【X】及经办律师X】、【X】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10、发行人的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如有)趋势基本相符。(提示:如发行人未作出盈
5、利预测,应修改为:发行人申报时未作盈利预测。)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综上所述,发行人自发审会审核通过日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不存在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15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一一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所述的可能影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事项。本专项说明仅供【X】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XX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