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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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

2、海域的统筹协调。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

3、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第六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资金保障,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枳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分类分级培训,加强宣传解读与舆论引导,做好经验总结与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将采用发布典型案例、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加强经验交流,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第二章方案制定发布第八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市两级,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

4、约束为重点,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同级政府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直辖市卜辖区县可单独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也可由市级统筹纳入直辖市方案,具体要求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内容主要包括:(一)全省和各地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总体目标;(二)全省优先保护、重点管控、i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图、而枳比例和需要分解到各地市的控制指标:(三)全省和省内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四)数字化建设要求:(五)实施保障措

5、施:(六)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根据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细化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内容主要包括:(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二)全市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数量和面积比例;(三)全市和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四)实施保障措施;(五)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承担地方政府卜.达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任务时,要加强与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技术衔接。技术衔接重点包括:(一)一致性: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生态环境分区

6、管控方案的一致性;(二)协调性:与相关规划、区划的协调性,与周边行政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类别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协调性;(三)科学性: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成果数据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四)需要重点衔接的其他内容。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反馈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视情况组织开展专家咨询。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由同级政府以公文形式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备案,备案材料应同步上传至上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备案申请函:(二)方案文本、图集、技术报告等;(三)备案说明,包括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重点事项说明、

7、征求意见、技术衔接、审议签批等情况;(四)科学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五)成果矢量数据:(六)其他支撑材料.报备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三条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应于30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反馈备案意见。备案意见包括以下情形:(一)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直接予以备案;(一)对基本符合备案要求,但存在个别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技术分析不到位等情形的,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报备机关应于30日内按备案机关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逾期应重新申请备案。报备机关完成备案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并将发布文件抄送备案机关。对多次补正备案信

8、息的报备机关,备案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第三章实施应用第十四条推动有关部门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百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二)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

9、管控方案的符合性。(三)鼓励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基础,支撑规划编制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第十五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一)规划环评编制时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可简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规划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时,应将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作为审查重点之一。(二)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初期,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对不满足要求的,应进步论证其生态环境可行性,优化调整项目建

10、设内容或重新选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开展审批时,应重:点审查项目选址选线、生态影响、污染物排放、风险防范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三)产业园区项目招引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第十六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一)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针对战略性、区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分区分类管控策略,强化区域统筹、流域统筹、陆海统筹,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优化完善支撑美丽中国建设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一)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1、在水、海洋、大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差异化精准管控,推动解决生态环境质量超标、环境风险高、环境投诉集中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三)维护生态安全。维护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强化重点生态空间的保护和资源开发管制,严把项目准入关,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功能变化的评估和生态安全风险监管,协同守牢生态安全屏障。(四)支撑执法监管。在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五)加强与其他政策协同。把

1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制定修订和规划编制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差异化要求,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实施。各类环境要素功能区相关成果等应及时汇交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为调整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供支撑。第四章调整更新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生态环境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调整。相关技术衔接、备案、发布等工作程序按照第二章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3、的,可以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相关联的内容进行动态更新。(一)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的;(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业准入政策等发生变化的;(四)其他经论证后确需更新的情形。第十九条动态更新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二)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三)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应当保持定的延续性。严禁不符合规定

14、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以及在更新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变通突破等行为。第二十条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动态更新工作,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更新成果备案申请。更新备案中的论证程序,按以下情形分类履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不变,仅涉及因法律法规有新规定需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二)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续的情形外,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学论证。(三)其他情形,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或提供相应支撑性文件。动态更新过程中报备机

15、关要加强与备案机美的沟通协调,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强化技术衔接。第二十一条动态更新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中请函;(二)更新后的方案文本、图集、技术报告等;(三)备案说明,包括更新背景、主要内容、重点事项说明、征求意见、技术衔接等情况:(四)科学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五)成果矢量数据:(六)其他支撑材料。其中,第(二)、(四)项中相关内容若动态更新中不涉及,可不报送。其他要求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中动态更新的发布程序由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五章数字化建设第二十二条以国、省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为载体,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

16、控数字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共享共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地市级信息平台。第二十三条国家平台管理全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汇交成果数据,重点服务国家相关部门和跨省域管理需求,支撑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战略落地、重大项目评估、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等。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保障国、省、市成果数据致,支撑本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地应用、其他环境管理应用及跨部门管理需求。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应具备成果备案、跟踪评估等业务在线办理功能,建立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管理底图,提供数据管理、成果查询、统计分析、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服务。信息平台应对

17、方案发布、调整更新等管理行为设置自动强制留痕功能,确保各版本可回溯、可查询。逐步实现信息平台与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生态保护监管、入河排污口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充分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探索开展智能分析研判、智能业务协同、智能预报预警功能,不断探索完善平台应用场景,提升智能化水平。鼓励开发信息平台的互联网端、移动端,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各级平台应当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满足属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通过备案后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赋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将省级

18、及各地市成果数据汇交至国家级平台,并将生态环境部赋码后的成果数据载入省级平台。对有市级平台的省份,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部赋码后的成果数据共享至各市级平台,保障各级平台成果数据致,不得使用未经赋码的成果数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在成果数据汇交前应根据成果数据规范相关要求组织数据预检,确保报送成果文、图、数内容致,数据质量合格.第六章跟踪评估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跟踪评估指南,对各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跟踪和五年评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市级跟踪评估要求,组织开展各地市跟踪评估工作。开展五年评估的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跟踪。第二十

19、七条年度跟踪是对上年度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当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工作推进和监督管理情况的跟踪总结。第二十八条五年评估是对本行政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间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的综合评价,除年度跟踪事项的综合评价外,评估事项还包括:()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情况;(二)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般管控单元的面积、空间格局、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支撑生态环境参与宏观综合决策、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四)其他需要开展五年评估的事项。跟踪评估应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成果,加强与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全国生态状况调查

20、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效评估等工作的衔接。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跟踪评估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省级自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推进职责分工,组织各地市、各部门对照跟踪评估内容进行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自评估报告应当包含跟踪评估事项进展情况、问题清单、有关建议、后续工作计划等内容,并附相关支撑材料。自评估报告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编制。(二)国家评估。生态环境部结合日常监管、专项评估和各省自评估报告开展综合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并通报地方。第三十条推动跟踪评估成果在以下领域的应用:(一)优化生态环境分

21、区管控管理;(二)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生态补偿及金分配等的重要参考:(四)作为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联动的重要依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事项应当包括:()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和备案等情况;(三)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变化情况、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行为处理整改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第

22、三十二条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等,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以下情形可视情开展专项监管:(一)舆情监测、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一)优先保护单元出现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三)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四)一般管控单元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五)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监管的情形。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奖惩制度,实施以下奖惩机

23、制:(一)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二)违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备案程序,报备不规范,甚至不报备,备案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查处。(三)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四)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执行较好的生产建设单位,统筹考虑其他因素,推动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4、对于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贡解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快实施长江经济带I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9)99号)、关于实施“三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要求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关于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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