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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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

2、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发改局负责拟定全县储备粮规划和总量计划。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

3、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监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八条县发改局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对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储备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控。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第九条县级

4、储备主要布局在县内交通方便地区。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根价剧烈波动,应当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报告及其轮换方案及时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审批并备案。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制定。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

5、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储存条件的企业内。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储存于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承储企业不得租仓储存。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以小麦为口粮及其成品粮为主,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百分之七十,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应当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6、县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的,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规格统一。县级成品储备粮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当在仓内专门明确标识区域存放,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九条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7、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县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县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二)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三)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提出调整意见,报县发改局部门、财政距和县农发行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县发改局应当制定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

8、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三)县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县发改局根据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很人民政府、街

9、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第二十五条建立县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核定。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按标准据实结算。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当年县级储备粮实际储备数量和补贴标准将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拨付各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

10、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县农发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县农发行的信贷监管。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二十九条县发改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费金封闭管

11、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报告县发改局、财政局和县农发行。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二)将县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三)接到举

12、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三十三条县发改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承储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

13、执行,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严重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眉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眉政办发2008149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眉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收获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

14、动。第三条县级储备根轮换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把握轮换时机,合理安排,加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第四条县级储备原粮(含散装油,下同)轮换应服从全县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由承储企业自行轮换。第五条县发改局(县根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拨付轮换费用,按规定提供轮换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顺利进行。第六条承储企业依据轮换计划负贲县级储备粮轮换的

15、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具体轮换业务。第七条从事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部门、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章品质认定第八条县级储备原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结果,对达到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和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宜存粮食,在有利于宏观调控或降低轮换成本的情况下,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择机进行轮换。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因轮换和其它原因造成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第九条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质量检验由县粮油质量检测中

16、心组织实施。轮换出库的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一)原则上小麦3-4年(按照生产时间计算)、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批准后予以实施。第三章计划申请与下达第十一条县级储备原粮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年度轮换申请。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综合平衡后,于下年年初下达年

17、度轮换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第十二条实施轮换前,承储企业必须上报轮换方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轮换。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实施轮换时,必须按照轮换工作实际进度及时处理有关帐务,建立轮换档案,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轮换进度周报表。第十四条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要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进行联合验收。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相应扣减储存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五条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第四章计划执行第十六条县级储备原粮轮换按照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

18、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县级储备原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须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延长。第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应确保储备实物库存充足,全年轮换次数面粉不少于9次,大米不少于5次,小包装食用油不少于2次。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月均实际库存不得低于规模库存的70%。第十九条入库小麦质量应符合国标小麦三级(含)以上标准,入库大米质量应符合国标粳米或晚釉米二级以上标准,入库面粉质量应符合国标特制一等粉标准,入库食用油质量应符合

19、国标菜籽油四级(含)以上标准。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粮油政策规定;(二)准确分析把握市场形势,按计划组织轮出轮入;(三)按规定建立轮换台帐,及时上报轮换出入库进度周报;(四)对储备粮轮换盈亏负责。第五章费用管理与统计处理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库存成本价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在特殊时期因执行县政府指令性计划动用或抛售而发生的价差亏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按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相关办法规定,及时上报预算申

20、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对轮换费用预算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对轮换费用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扣除其超出架空期月份的保管费用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应设立轮换台账,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县农发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县级储备粮销售后,县农发行应监督销售货款足额回笼归行,及时收回对应贷款。销售货款不足以收贷的,要从借款人其他资金收回。贷款发放和管理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政策性贷款规定执行。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规范操作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轮换任务的承储企业,经考核可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惩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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