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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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到我为群众办实事,拓宽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省内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鼓励同一工业园区或邻近企业开展定向利用;鼓励定向利用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宽利用途径。二、豁免内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三、豁免范围(-)豁免对象全省范围内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相关单位。其中,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

3、性药品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定向利用。(二)豁免条件1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环境信用评价未评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2 .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被利用单位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或者能作为利用单位的替代原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3 .利用单位应具有稳定、固定的生产场所,利用现有环

4、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污染物达标排放,且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利用过程中无二次危险废物产生或产生率低,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能够安全处理。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替代原料的环境治理效果不低于原来治理效果。定向利用新增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在建项目,若存在重大变更情形,应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4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参照全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有关要求,配备数字化标签和视频监控设施。5 .产废单位和利

5、用单位应共同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为可控。四、实施程序(-)首次申请1 .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填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1),共同组织编制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2),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报双方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州)生态环境局经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后,将企业近三年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一并报送生态环境厅。2 .生态环境厅委托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对满足豁免条件的,在生态环境厅官网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生态环境厅

6、发文批复,并报生态环境部;有异议的,生态环境厅将组织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生态环境厅建立工作联动和会商机制,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与论证等工作。(二)变更申请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实施豁免管理的单位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生态环境厅重新提交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程序重新办理。未重新取得批复前,不得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1)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工艺、地址、产品其一发生变化的;(2)所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重大变化的;(3)新增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管理类别或拟利用数量超过原批复规模的;(4)其他重大变更情形等。2.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

7、,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说明和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报生态环境厅备案,生态环境厅应将相关变更信息向社会公示。(三)取消豁免申请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任意一方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填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报双方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州)生态环境局初步核实通过后,转报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根据市(州)生态环境局核实情况,向社会公示取消豁免管理结果,并报生态环境部。五、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和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

8、、台账记录等规范化管理要求。利用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管理,并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经营活动情况。(二)做好风险管控。一是严格出入厂标准。产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以连续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检测;以序批式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至少每批次开展一次检测,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对达不到出厂要求的危险废物不得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二是严格贮运环节管理。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运输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

9、定。自建管道设施输送危险废物的,需安装计量装置,并按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三是严格环境管理。利用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确保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有毒有害限制要求,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严禁进入食品、药品等食物链环节。(三)规范档案资料管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台账和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管理,并将以下档案记录、凭证等纳入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一是危险废物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报告;二是危险废物出入厂分析记录;三是利用危险废物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质量检测报告

10、等;四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五是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合同及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四)严格审核监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指导利用单位按要求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须载明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危险废物接收标准、检测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本方案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的单位,应立即要求其停止利用行为。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生态环境厅。(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生态环境厅将结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在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而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因定向利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点对点定向利用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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