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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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实施方案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将养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设顺应老龄化趋势、满足多元化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市构建养老服务供给网络,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助餐等日间照料服务覆盖所有居住小区;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专业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充分激发,为老服务业态不断丰富,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服务供给更加充分。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

2、庭养老照护能力有效增强,兜底养老服务不断优化,普惠养老服务资源持续扩大,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规范发展。服务业态更加丰富。金融支持、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健身休闲等多样化为老服务不断丰富,老年用品产业不断壮大,服务老年人的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惠及更多老年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政府管理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养老服务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化、信息化、专业化监管能力不断强化,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更加完善。环境支持更加优化。老年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不断提高。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

3、方面遇到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能更好地适应并融入智慧社会。要素保障持续增强。行业营商环境逐步优化,市场规范和相关标准日益健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更加有力,从业人员规模和能力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实现跨部门共享。二、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根据特困老年人规模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总量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

4、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不得兴建超高标准、超规模的公办养老机构。三、强化养老服务发展要素支撑(一)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适当上调标准。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标准和布局,分阶段供应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落实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以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

5、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强化用房保障优化存量设施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利用存量商业服务用地开展养老服务,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条件下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2025年前全面完

6、成整改,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对相邻居住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运营管理。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状况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或者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依

7、法予以处罚。(三)强化资金保障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适应今后一段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需求。调整完善市、县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奖补政策,从2022年起各级政府留成使用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探索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予以解决。(四)强化金融支持探索以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8、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创新信贷支持方式,鼓励市内各类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贷款产品。引导市内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服务相关责任保险及运营保险。(五)强化人才培养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养老机构聘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业,引导其取得职业技能登记证书,按规定获得补贴。完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强化工资收入分

9、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建立从业人员褒扬机制,开展关爱活动,宣传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探索将行业紧缺、高技能的养老服务从业者纳入人才目录、积分落户、市民待遇等政策范围加以优待。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健全为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机制。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等加大养老人才培养。优化养老服务专业设置,。大力发展老年学、养老服务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相关专业本科教育。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开设老年学、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老年社会学、老年营养学、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社会工

10、作等课程,鼓励高校自主培养养老服务高水平人才。推进养老领域产教融合,支持院校和优质养老机构共建合办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探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发展成实习实训点。持续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岗前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到2022年,培养培训150名养老院长、4000名养老护理员。(六)强化数据应用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统筹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依托国家、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等,汇聚老年人社会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从业人员等基本数据集,建设养老服务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养老服务数字政务、数字养老和数字监管。鼓励智库和第三方力量

11、加强研究,开展老龄化趋势预测和养老产业前景展望,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引导社会预期,服务产业发展。四、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实施机制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各部门互认、按需使用,作为发放老年人补贴、接受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培育综合评估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管理。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进

12、步进行动态调整,逐步丰富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二)加强公办养老机构保障能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根据特困老年人规模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总量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不得兴建超高标准、超规模的公办养老机构。提高长期照护服务能力。鼓励县(市、区)新改扩建县级区域性失能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机构,配强专业照护人员,配齐医疗服务资源。持续

13、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增加护理型床位,提升失能照护能力,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社会失能老年人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原地改造升级项目,不需要调整规划用途,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针对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改造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辐射带动周边养老机构完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三)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4、,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健全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建立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对无监护人老年人的监护保障机制。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保障。引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发挥基层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物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做好

15、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医帮助、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服务。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基层行政、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安全问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四)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稳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需求认可、等级评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标准体系和政策制度。五、构建多元化养老产业发展体系(一)全面推动养老消费提质扩容培育老年消费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健全市场规范和相关标

16、准,开展养老服务产品质量监测,营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落实养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好差评制度”,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激发老年人消费潜力。提高消费支付能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落实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养老保险和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在各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

17、的产品。积极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支付、储蓄、理财、信托、保险、公募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研究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加强涉老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严禁金融机构误导老年人开展高风险投资。加强消费市场监管。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畅通老年消费者反馈渠道。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相关专利、商标和商誉等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消费领域侵犯老年人权利的行为,以及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提升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欺老虐老行为监管。(二)统筹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布局科学谋划康养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产业集聚、

18、错位协同、均衡发展的原则,科学谋划康养产业空间布局。着力推进康养产业主体建设。立足环京津区位优势,建设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产业支撑点,有序带动全市康养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养老旅游融合发展。引导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加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鼓励企业开发老年特色旅游产品,拓展老年医疗旅游、老年观光旅游、老年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旅居养老旅游服务设施,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三)持续优化老年用品供给加快老年用品研发应用。针对不同生活场景,重点开发适老化家电、家具、洗浴装置、坐便器等日用产品以及智能轮椅、生物力学拐杖等辅助产品,推广易于抓握的扶手等支撑装置以及地面防滑产品、无

19、障碍产品。针对机构养老、日间托养、上门护理等需求,重点开发清洁卫生、饮食起居、生活护理等方面产品,提升成人尿裤、护理垫、溃疡康复用品等产品的适老性能,发展辅助搬运、翻身、巡检等机器人。发展老年人监护、防走失定位等产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老年用品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智能交互、智能操作、多机协作等关键技术研发,提升适老产品智能水平。加强宣传推介,推动老年用品进产业园区、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完善康复辅具产业链条。加强对产业的引导,积极帮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市场为主体构建“政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增强协同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

20、。引导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不断深化工业设计在企业战略、产品、服务等方面应用,全面提升设计创新能力。培育康复辅助器具品牌产品、品牌企业,打造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特色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新大会”,塑造唐山品牌。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销售和租赁。(四)积极培育智慧养老新兴业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推进互联网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加快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各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技术和模式,推动养老领域供需信息对接,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互联网养老服务企业利用大数据等手段,为居家社区老年人定制各类活动场景的健康监测系统

21、,方便老年人居家出行、健康管理和应急处置。培育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积极培育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及示范基地,进一步强化示范引领效应。拓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智能穿戴、健康监测、远程医疗、健康养老数据管理和智能分析系统等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五)发挥环京津区位优势加强养老服务协同联动。加强与京津、省内其他地市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方面交流合作。发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作用,开展养老项目对接、优质养老资源宣传推介。持续推动跨区域养老服务合作。深入开展京津冀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推进养老服务延伸布局。鼓励优质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共建等形式与我市合作。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供需资源有效对接,建设环京津地区特色康养产业带。资料整理来源:唐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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