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案例:公司法人对公司法人分支机构的生效裁判提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原告主体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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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对公司法人分支机构的生效裁判提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第2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2021-2-19林某与工商银行粤秀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林某在工商银行再秀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林某欠付款项,工商银行粤秀支行向法院起诉林某、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请求林某偿还欠款本息,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令林某清偿欠付本金及利息,并判令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对林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生效判决没有将长沙广大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错误认定担保函性质,导致长沙广大公司无法主张权利,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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