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资源保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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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资源保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吉国土资规2018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引领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引领与管控(-)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空间。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定位,加快编制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和整治进行全面安排和总体布局,统筹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三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线,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谋划产业发展、

2、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主要布局,推动形成田园乡村与现代城镇布局合理、协调有序、各具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二)优化乡村国土空间布局。适应农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划分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建立人与自然有机融合的新型乡村空间关系,逐步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统筹规划生产空间,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空间落位。合理布局生活空间,以美丽乡村、宜居乡村为目标,充分遵循乡村传统肌理和景观特色,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打造高品质的生态宜居生活空间。严格落实生态空间,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中部地区以土地

3、整治和开发利用为重点,东部地区以山水林田湖为重点,西部地区以草原恢复与河湖治理为重点,着力加强对自然生态空间的整体保护,不断提升乡村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三)充分保障乡村用地空间。允许村庄规划在不增加建设用地、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总量前提下,优化调整用地布局,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令6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分级预审,机动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乡村旅游、农产品冷链、休闲体验农业、产地批发市场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安排,在确保农地农用前提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等集中集聚,合理保障农业产业

4、园区建设用地需求。支持建设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农业产业园区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二.推进农村土地高效利用,促进三产融合发展(四)实行差别化的用途管制政策。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鼓励在不突破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林地面积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零散耕

5、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之间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对涉及生态退耕、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统一调整。(五)采取灵活多样的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各类项目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协议出让、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推进点面结合、差别供地,开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区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组合供地。项目区建设地块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拱地;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出让。(六)鼓励土地复合利用。鼓励整合利用四荒地、零散空地、工矿废弃地、闲置厂房等存量建设

6、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业物流仓储、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成效显著的给予相应面积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返乡下乡人员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俗民宿、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体验活动场所,发展农业产业、开展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七)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

7、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按规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三方共同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县级农业和国土部门备案,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项目,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吏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根据不同占地区位,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或

8、50%执行。对于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可按工业用地供地。(九)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平衡好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地

9、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三、扎实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十)积极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补改结合项目建设,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和核定,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进一步创新实施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工投劳,让农民更多参与项目建设和管护。(十一)加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组织开展村域内零星分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现状农用地的整合归并、

10、提质改造等工作,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可以作为提质改造项目,纳入产能储备库,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动态优化的潜力地块。(十二)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支持各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发挥试点项目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杠杆作用。有序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升项目实施质量。规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将所得收益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十三)深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加强规

11、划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对农村的空心村、危旧房等废弃地、闲置地、低效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和整治,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化和集约化水平。鼓励各地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有机结合,注重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加强乡村景观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十四)充分利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政策。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衔接落实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省内调剂制度,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平台,畅通调剂供需信息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向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区调剂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

1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四,提升保障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十五)强化用地服务保障。全力推行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实现只跑一次,对涉及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办事事项统一审批流程,针对农村房屋建设,缩减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方便群众办事。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对纳入吉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十六)扎实推进第三次国土调查。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的总体部署,查清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充分运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第三次国土调查等基础调查成果,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开展综合分析,为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十七)加快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新型农村社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对不动产登记流程进行再梳理、再优化,登记时限再压缩50%,登记效率再提高一倍,涉企抵押登记业务力争5个工作日内办结,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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