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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吉林省国土
2、资源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第四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第五条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后评估年度计划,厅政策法规处协调组织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开展后评估工作。第六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第七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
3、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厅有关处室应当对本处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单位提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可以根据厅后评估年度计划,具体承担后评估工作。第八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第九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保密。第十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
4、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第十一条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年度部门预算。第十二条厅政策法规处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单位,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三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二)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民、法人或
5、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三)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法规的;厅有关处室每年应当提出1至2个后评估建议项目。第十四条列人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拟订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厅政策法规处。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第十五条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有关后评估项目实施的文献综述报告;设计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数据采集的对象和途径;拟订调研访谈提纲、调查问卷及调查统计表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后评估正式开始前组织开展预评估。第十六条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
6、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的重点制度和关键问题,应当收集一定数量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第十七条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政策法规处。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八条厅政策法规处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处室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第十九条后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规和规章建议的,应当优先纳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第二十条后评估工作中发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不规范的,应当制作改进管理建议书。改进管理建议书样式由厅政策法规处制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厅政策法规处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