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市场主体报到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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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市场主体报到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积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作用,构建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及时、高效、便捷的沟通桥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疆综合保税区存续的市场主体。本制度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监管联络员是指受市场主体委托负责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到制度是指监管联络员定期使用津心

2、办APP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后,对市场主体监管联络员信息、实际联系地址等信息进行填报确认,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进行反馈的制度。第五条市场主体实行报到制度,对报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新设立的市场主体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首次报到。第七条存续的市场主体应在每年4月1日5月31日、10月1日11月30日登录津心办APP进行报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报到信息发生变化时,监管联络员应及时予以更新;监管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由变更后的监管联络员取得电子营业执照授权后重新报到。第八条依法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内可以不进行报到。歇业的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如歇业前已完成

3、首次报到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到;如歇业前未完成首次报到的,应当自恢复经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首次报到,并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到。第九条市场主体报到工作由其授权的监管联络员负责。第十条市场主体监管联络员基本条件:(一)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合法授权的市场主体员工或其他人员;(二)熟悉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四)具备一定文化基础,了解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五)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沟通能力;(六)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移动APP操作技能。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监管联络员主要职责:(一)按时履行报到职责,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联络沟通,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函件等;

4、(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核实情况等;(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政策宣讲及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自身对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四)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反馈市场主体基本经营情况,针对市场监管疑难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帮扶申请;(五)其他事务性工作。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采集与监管工作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生产经营信息,并对所采集生产经营信息数据履行保密义务;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敏感信息的内容,不得违法披露。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天津东藤综合保税区市场监管领域分级分类辅助监管平台标记市场主体报到状态,并结合管审联动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登记审批的有效衔接。对按时报到的市场主体,市场

5、监管部门将不定期推送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采取非现场式、非接触式监管方式,在达到监管效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审批服务、年报报送、日常监管等多种渠道对报到制度进行宣传,并加强对监管联络员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五条市场主体监管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市场主体予以调整:(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的;(二)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该监管联络员负有个人责任的;(三)上报信息虚假且拒不改正的;(四)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监管联络员情形的。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天津东会综合保税区市场监管领域分级分类辅助监管平台通过“互联网+监管”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对监管信息进行反馈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东疆综合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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