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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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政办发(202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孝义经济开发区,交城经济开发区,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7日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吕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及能源岛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能源岛,是指加氢与加油或加气或充电于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第三条市工业和

2、信息化局负责依据吕梁市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氢能智慧综合能源站规划,制定全市加氢站和能源岛的具体布局规划。第四条新建或改(扩)建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及能源岛布局规划,由市工信局实行“一站式审批。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支持依法依规己建成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加氢站。第六条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第七条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5162021)的规定。第八条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

3、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第九条加氢站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工信局申请验收。第十条加氢站项目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加氢站交付使用后,属地应急部门按危化品行业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第十二条加氢站经营单位,按规定需向应急部门申请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加氢站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第十四条加氢站发生转让、歇业、停业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市工信局报备。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4、,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读。附件: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附件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一、适用范围。本审批程序适用于吕梁市境内加氢站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二、审批原则。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原则上实行并联审批。三、审批程序。新建、改(扩)建加氢站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项目选址。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加氢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用地审批。对新建、改(扩)建加氢站项目,项目承载单位应向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确需新增土地面积且当地无力解决,由市规划和自然资部门统筹全市用地指标,优先调配使用。(三)项目备案。

5、项目承载单位向当地工信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备案(四)规划审批。项目取得备案和用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设环节。1 .项目建设前,项目设计方案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三同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2 .对于能源岛改(扩)建中涉及到加油站、加气站或充电站既有设施设备需要调整的,由应急、能源、商务、城管、住建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加气站改(扩)建项目程序进行安全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六)验收环节。1 .项目竣工后,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能源、商务、城管、市场、消防、电力等

6、部门进行项目验收。2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七)经营条件。法律法规未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前,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证且具备下列经营条件的,向应急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1 .选址符合我市加氢站及能源岛布局规划要求并持有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2 .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必备从业人员。3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4 .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34541-2017)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等。5 .有符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和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参照上海市DGJ0820552017)的设备设施。6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办公、经营和服务场所等。7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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