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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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22日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6月2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给*第一早总则第一早消防责任第二早火灾预防第四章法律责任-T-*JL第五早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2、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部门监管与居民自治相结合,增强居民住宅区的火灾防控能力。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建立联动

3、机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组织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4、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居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三)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四)实施居民住宅区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二)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

6、制、指挥、疏导工作;(三)统筹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依据职责处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二)负责居民住宅区内建筑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7、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四)对孤寡老人、残疾人、智障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排查住所火灾隐患;(五)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各种集会期间,对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开展

8、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消防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以及其他消防供水设施,保证居民住宅区消防用水。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居民住宅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依法履行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供气单位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统一安装燃气自闭阀;推动居民住宅区燃气自闭阀的安装,由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在燃气表

9、后安装自闭阀,液化石油气销售单位在液化石油气钢瓶上安装自闭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损坏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及时恢复原状。第十三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三)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对公共消火栓、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等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开展一次检验、维护

10、保养,每年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及时清理在公共区域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等位置设置提示、警示标志;(六)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消防知识宣传和信息公示栏;(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

11、,协助火灾事故调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2、;(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循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五)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

13、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短期内难以消除的,应当增设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规范管线敷设、开辟消防疏散通道,制定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第十八条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

14、隐患,能够当场消除的,应当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内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采取临时关停措施。第十九条乡镇、村应当加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消防水源建设。在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消防水源建设。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高层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消

15、防器材,按照规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逃生器材。第二十一条鼓励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区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安装火灾应急广播、简易喷淋装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鼓励在居民住宅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第二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进行规划核实。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增建、改建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没有条件设置电动非机动车集

16、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居民住宅区附近统筹规划、建设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第二十三条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共用消防设

17、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应急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共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二十五条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居住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居住。设计用途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

18、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二)损坏、挪用、埋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遮挡、覆盖消防警示、指示标志;(四)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非机动车或者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或者在室内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五)

19、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六)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七)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或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八)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库房或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十)违反燃气、电器安全使用规定,安装、改装、使用、拆除燃气、电器设备和用具;(十一)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

20、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清除、消除危险、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21、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三)对群众火灾隐患问题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未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H一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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