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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总则1.1目的为及时、有序、妥善、高效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镇燃气系统的事故,进一步增强防范应对能力,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1.2 工作原则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燃气事故的防范,科学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单位和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和权限,依法确定、落实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1.2.3 统筹安排
2、,协同配合。以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主体,统筹安排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应急工作任务,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高效应对。1.2.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城镇燃气事故突发事件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及时有效参与配合。发生燃气事故的燃气企业是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和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和燃气事故发生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实施燃气事故应急救援。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1.4 事故等级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以下四个等级:I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IOC)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气事故。Il级(重大事故):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造成1万户以上至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气事故。川级(较大事故):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
4、程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造成5000户以上至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供气事故。IV级(一般事故):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造成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供气事故。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眉山市城镇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I、II、川级燃气事故(发生IV级燃气事故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处置),具体包括:(1)燃气加工、处理、输送过
5、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2)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城镇气源终止;(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或者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灌装站、汽车加气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停(4)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事件,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5)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6)爆发传染性疾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7)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等。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眉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制定、
6、完善和实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各供气单位根据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2.1 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 组成及成员单位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副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区县政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专业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
7、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燃气事故信息汇总、联络成员单位及专家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应急保障等工作。8个专业组:L事故救援组。由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相关区县政府、相关燃气企业配合。2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相关区县政府配合。3 .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城管执法局、相关区县政府配合。4 .环境监测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相关燃气企业配合。5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相关燃气企业配合。6 .后勤保障组。由相关区县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燃气企业配合。7 .
8、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眉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有关单位、部门配合。8 .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安全监管局、眉山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区县政府、相关燃气企业配合。2.1.2职责和权限1、总指挥(1)根据突发事故现场情况,按照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达抢险指令;(2)根据事故情形,召集有关人员研究确定行动方案,下达执行命令;(3)在非常紧急情况下,对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等提出的应急方案进行裁决。2、常务副总指挥(1)协助总指挥工作;(2)受总指挥委托行使现场总指挥权利;(3)协调各专业组行动。
9、3、副总指挥负责相关专业组工作。4、专业组(1)事故救援组在有可能发生火灾时,组织带领消防队员赶赴现场,随时注意掌握警戒区域内的情况,提出防火、灭火方案报告现场总指挥;当发生火灾时,与现场抢险人员紧密配合开展救援,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火灾情况,提出灭火、控制火情或人员撤退等方案,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立即处理防火、灭火工作,并报告现场总指挥;负责准备灭火抢险所需的工具、设备,并指导企业参与抢险。负责指导现场人员开展救援工作。(2)医疗救护组负责及时全力抢救伤员;准备抢险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救护车等)。(3)治安维护组根据事故情况和安全管理准则,
10、迅速划出警戒区域和等级(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工作;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现场总指挥决策参考,严格按方案要求(封锁或控制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实施警戒工作;时刻注意警戒区域内外情况变化,并在疏散区域开展治安巡逻,及时报告总指挥。(4)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大气环境即时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负责及时报告污染信息,指导事故现场环境治理。(5)事故调查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负责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6)后勤保障组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护、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工作;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
11、、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其他交办的事务。(7)新闻发布组负责燃气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负责燃气事故及救援情况的媒体接待;负责燃气事故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及时向市领导报告燃气事故的媒体应对及网络舆情情况;其他交办事务。(8)综合协调组负责与事故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或个人联系,弄清燃气设备(设施)的损坏程度、准确位置、燃气泄漏点等情况;根据安全管理准则和现场情况,积极开展现场抢险救援,指导各区县制定燃气设施抢修(除险)方案,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负责指导各区县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除险)方案;负责现场情况收集和事故损失统计,及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负责燃气事故专家
12、组的协调和调查;组织城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城市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支援,随时注意掌握现场险情的变化,准备好应对措施;负责准备抢险所需的工具、设备以及专业抢险队伍的调配。2.2 市城镇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建立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2.3
13、 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2.3.1 专家工作组的组成:专家工作组由规划、建设、安监、质监、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燃气等部门专业人员及大专院校、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城镇燃气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232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1)参加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2)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指导意见;(4)受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派,给予技术支持。三、预警和预防机制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供气系统
14、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3.2 预警预防行动3.2.1 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辖区内抢险应急机构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市燃气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322城镇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建立应急抢险专业队
15、伍,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认真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等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23市、区县消防专业队伍是城镇燃气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镇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演练,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四、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发生较大以上城镇燃气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企业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本企业应急预
16、案进行抢险,控制事态发展。4.2 分级响应根据城镇燃气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分四级响应。I、Il、Ill级事故响应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V级事故响应由各区县政府负责。4.3 情况报告4.3.1 基本原则(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3)直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要直报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4.3.2 报告程序(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向供气企业或消防救援部门电话报告。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
17、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事故。(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一经确认,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经市政府核实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4.4 响应行动4.4.1 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后必须做到:(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4)服从区县政府和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4.4.2 因人员抢
18、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4.3 发生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事故后,事故发生的燃气经营企业和所在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在1小时内分别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4.4.4 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3)发生事故的时
19、间、地点、类别;(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5)事故的简要经过;(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4.5 应急通讯应急响应期间,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城真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4.6 指挥协调461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
20、指挥部获悉发生城市燃气较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4.6.1 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4.6.2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4.7 应急支援当发生燃气事故单位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4.8 新闻发布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
21、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4.9 响应结束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决定。五、后期处置5.1 总结评价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5.L2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5.2事故调查5.2.1 城镇燃气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的规定执行。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
22、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5.3善后处理5.3.1 各区县政府负责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理和协调工作。加强善后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督促协调相关责任单位(燃气企业)和保险机构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伤员得到救治,损失得到理赔,家属得到安抚。532善后工作处理完毕后,由各县(区)政府及时向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六、应急保障6.1 指挥保障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并
23、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镇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2)接受、传递省级、市级供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3)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6.2 通信保障6.2.1 逐步建立完善以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同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应急办、有关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各供气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6.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
24、予支持。6.3 物资保障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6.4 宣传、培训与演练6.4.1 应急培训与演练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所有参与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燃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6.4.2 宣传教育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加强燃气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镇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
25、行。七、附则7.1 名词术语7.1.1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由市政燃气管网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加气站、调压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组成。7.1.2 镇燃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为燃料使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7.1.3 供气企业: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供单位。7.1.4 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7.1.5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7.1.6 应急:需要
26、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7.2 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并抄送有关单位、部门。7.3 奖励与责任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7.4 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解释。7.5 预案的生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