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合规。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时,
2、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报请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二)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四)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五)公众
3、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六)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一)书面审查;(二)组织实地调查研究;(三)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
4、见等形式听取意见;(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五)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委托专业机构参与;(六)其他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条送请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材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实地调查研究、专家学者论证、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第十一条对合法性
5、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S)具体内容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时说明理由和依据。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未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请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请审议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