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经理层成员薪酬标准及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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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仁堂经理层成员薪酬标准及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及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谖动经理层成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薪酬与考核遵循的原则(一)坚持党建经营双考核,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二)坚持动态调整,与主要经济指标挂钩的原则。(三)坚持科学分配,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考核先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股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含市场化聘

2、任的职业经理人)。笫二章薪酬第三条薪酬结构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即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即浮动薪酬,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为70%第四条绩效薪酬绩效薪酬的40%作为预发绩效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50%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于次年9月前发放;绩效薪酬的10%作为任期激励,根据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于任期考核后发放。其中,绩效薪酬的40%与绩效薪酬的50%之和是年度绩效薪酬。第五条薪酬标准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的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确定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薪酬标准。经理层副职薪酬标准按正职薪酬标准的50%计算。市场化

3、招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标准,经双方协商,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确定,薪酬结构及考核按照任期制和契约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考核第六条考核类别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股份公司党委委员会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二)考核时间在次年的9月前,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对上一年工作进行书面述职,考核工作办公室汇总上级党组织对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三)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经股份公司党委会建

4、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个人考核结果。(四)任期考核。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满后,结合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经股份公司党委会建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个人考核结果。第八条倾斜机制(一)根据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可对卜2名业绩突出的经理层副职人员薪酬比例适度上调,可调整到正职的55缸(二)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可对1名业绩突出的经理层副职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比例适度上调,上调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九条考核结果(一)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五档: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5、满分为100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含)-95分为良好,85分(含)-90分为合格,80分(含)-85分为基本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评价为优秀的,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享受相应的年度绩效薪酬;评价为良好的,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享受相应年度绩效薪酬的99%;评价为合格的,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享受相应年度绩效薪酬的98%;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享受相应年度绩效薪酬的96%;评价为不合格的,且得分大于等于70分的,扣减全额年度统效薪酬:70分以下的,解聘或退出岗位,扣减全额绩效薪酬。(三)任期经营

6、业绩考核评价评价为优秀的,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工作的综合评价,享受相应的任期激励;评价为良好的,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工作的综合评价,享受相应任期激励的99%;评价为合格的,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工作的综合评价,享受相应任期激励的98%;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依据股份公司党建经营工作的综合评价,享受相应任期激励的96%;评价为不合格的,且得分大于等于70分的,扣减全额任期激励;70分以下的,解聘或退出岗位,扣减全额任期激励。(四)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应及时解聘、末等调整、退出岗位。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百分制低于70分);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成率低于70%);3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得分低于80分);4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得分低于80分);5 .经综合考核评价认定不胜任或不宜继续任现职的。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结果确认后,对薪酬差额进行补发或追索扣回。第十一条受到处分的干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薪酬为含税薪酬。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除以上薪酬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履职待遇,并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名目的收入。第十三条本细则经股份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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