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虚假信息参加社保缴费及其法律风险如何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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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如何界定虚假信息参加社保缴费及其法律风险如何呢?【答】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将正式“入罪”,司法机关将可以据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之一,就是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法定义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擅自转嫁、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禁止】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澎(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

3、,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通过谎报H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刑事责任】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

4、,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政责任】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

5、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常见行为】5、常见以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涉嫌违法,存在风险是,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是骗取社会保险待遇。D职业资质证书靠挂,在靠挂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首先,专业职业资质证书靠挂,就涉嫌违法违规,同时,与被靠挂单位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以虚假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形;2)个人委托代缴社保,灵活就业人员委托企业单位代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以虚假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形;

6、3)人事代理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单位与单位之间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排除劳务派遣协议关系和服务外包协议关系的,以民事委托关系,由受托方为委托方职工代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委托方职工与受托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以虚假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形;4)以虚假劳动关系证据,一次性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属于典型的以虚假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形;5)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单位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退休审批条件的,单位继续用工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极个别地方退休审批时,对于超龄期间养老保险缴费身份不予认定,要求对应期间缴费退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续保缴费。这种不确定性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当地政府规定及社保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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