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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租赁合同术语解释1、出租人: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主体.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q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保证人: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保证担保,当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保证金:承租人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向出租人提供的金钱形式的担保。5、租赁车辆: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已办理汽车租赁车辆备案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及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6、附属设施:出租人向承租人随车提供的保证车辆安全和按照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及后续添加的设施。7、有效证件标志:证明租赁车辆依法
2、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标志,包括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睑标志、环境保护标志等。8、替换车辆: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用以替换原租赁车辆,与原租赁车辆档次和功用相当的租赁车辆。9、租金承租人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折旧费、车辆保养费、车辆保险费、车辆替换费、车辆救援费和服务费等。除另有约定外,租金不包含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充电费、通行费、停车费、交通违法罚款、承租人另行要求增加的保险费用等费用.10、增值服务费:承租人因自愿选择增加保险险种、保险金额或异地还车、使用导航仪等附加服务而向出租人额外支付的费用。11、异地还车费:承租人异地还车时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12、超时费: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时向出租人支付的超时部分的费用。13、超程费: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时向出租人支付的超程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