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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关于加强公园城市物业管理的创新措施(试行)为高质量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公园城市先行区,创新共创共建共享的物业管理治理模式,推动小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挥国家级新区先行先试优势,结合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坚持党建引领,完善业主自治机制。持续推动小区党组织、党领导下的业主自治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小区党组织、物业党组织在小区治理中的作用,引导小区党员业主积极参与小区治理。规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推行社区“两委”成员与小区党组织、业主委
2、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创新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方式,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时中共党员占比不低于50.(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责任单位:公园城市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各街道)二、健全信用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含外包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监管。定期对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抄报相关单位实施联合监管。(牵头单位:公园城市局;责任单位:发展和经济运行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公安分局、各街道)三、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
3、展。建立业主评价、信用信息评价、行政部门(街道)负面评价、信访投诉化解相结合的物业服务综合评价体系。建立与综合评价体系相适应的物业费上下浮动机制,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根据评价结果,每半年发布一次“红黑榜”,对列入“红榜”名单的在选聘、综合评聘中重点推荐;对列入“黑榜”名单的依法对其在直管区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引导业主慎用。因综合评价结果不达标,导致所服务的同一项目连续3次下降物业服务费的,由属地街道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牵头单位:公园城市局;责任单位:发展和经济运行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街道)四、加强资金监管,建立物业费收支分离制度。引
4、入多方监管机制,对业主预交(预存)的物业费、物业服务支出和小区公共收益,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单独开设银行资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小区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银行等多方监管并签订监管协议,形成专户托收、分类拨付、业主可查的物业费收支分离模式。(牵头单位:公园城市局;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各街道)五、推动物业服务全覆盖,提升居住品质。加大“信托制”“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推广力度,推动物业服务全覆盖,实现小区“卫生有人扫、大门有人守、设备有人修、安全有人管”的物业服务基本保障。对于安置小区、突发失管需指定紧急物业服务人的小区以及业主“信托制”管理意愿强烈的小区,在选聘物业服务人时,应指导选择“信托制”或“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各街道;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公园城市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六、创新物业招投标模式,推动招投标公开透明。鼓励物业服务招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邀请法务、财务、物业等专业人员,联动相关部门,指导规范招标文件,推动全过程阳光透明,实现物业服务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牵头单位:公园城市局;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各街道)本措施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适用范围为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由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