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提纲(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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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度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提纲(7篇)第1篇,共7篇在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发言材料“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认识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条例犹如悬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职责、廉洁奉公。在现实中,不乏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惩处的案例。例如,某国有能源企业的管理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招标中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最

2、终张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纪律的处分。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一旦管理人员丧失底线,将手中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不仅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也会毁掉自己的前途和人生。“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边界和违规后果,为我们提供了一面自省的“镜子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于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日常工作中,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如果不加以警惕和制止,很可能会逐渐演变成严重的违纪

3、违法问题。因此,我们要时刻以条例为准则,防微杜渐,从每一个细节做起,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同时,积极主动地将条例的要求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依规管理,确保国有企业的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总之,学习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重大,我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守护好国有资产这份属于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第2篇经营决策符合国家利益和企业长远规划。例

4、如,某些国有企业在重要项目运作、资源整合等环节,因个别管理人员违法乱纪、损公肥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受损。条例的推行将对这类行为给予有力打击,从源头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条例有利于营造公正、透明、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认可度。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国有企业只有遵循法规经营,才能够获得市场和社会的信任,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二、精准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方式和程序。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理解这些内容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行为有度。从违规违纪行为类别来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

5、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个层面。无论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还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纪律规范。在处分方式上,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充分体现了纪律处分与法律制裁的紧密结合,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全面监督和严格约束。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6、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

7、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

8、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

9、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子以开除:(一)截留

10、、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11、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

12、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

13、、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14、九)不履行法定取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

15、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第7篇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材料、心得同志们: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共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

16、要支柱,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国有企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祉。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严于律己,廉洁从业,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纪律要求,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措施。这些规定,既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严格要求,也是对他们的关心爱护。我们要深刻理解这些规定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我们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17、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国有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要严肃组织纪律,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不搞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我们要严守廉洁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要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我们要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敷衍塞责。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违规使用国有企业资金。同志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是我们廉洁从业的行动指南。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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