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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学院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校门管理(一)学院校门实行定时开关,具体时间为:夏季早5:30开门,晚23:30关门;冬季早6:00开门,晚23:00关门。寒假期间校园东门和西一门封闭。(二)西一门为行人专用通道,南门、东门和西二门对机动车实行智能化识别号牌管理。(三)师生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校园。(四)来访客人应凭有效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五)记者来校采访,应持有记者证或介绍信,经学院宣传部同意并进行登
2、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六)携带物品离开校园,公共财产应有相关单位证明,私人物品应有个人证件,经门卫查验并进行登记后,方可离开校园。(七)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应有学院有关单位证明,经门卫查验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A)禁止赤膊、衣着不整等有损学院形象的人员进入校园。(九)对于不服从门卫管理、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临时务工人员管理(一)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聘用临时务工人员应严格把关,禁止聘用身份不明人员,禁止聘用童工。(二)用工单位对所聘用临时务工人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3、院各项规章制度。(S)用工单位应当将聘用的临时务工人员数量及个人基本情况报保卫处备案,特别是新聘用人员应5日内到保卫处办理备案。三、房屋出租管理(一)学院公有房屋出租从事经营活动,负责出租的单位要严格审查承租人的身份,且不得从事高校禁止的商业经营活动。(二)教职工租住学院的公房和周转房禁止转租。地下室禁止出租住人。(三)房屋出租人的安全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经营餐饮、网吧、歌舞厅、音像厅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发现房屋承租人有违反学院校园管理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所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用电、煤气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四)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院有关单位的管理;不得干扰四邻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安全使用承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不得在承租房屋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等。四、校园施工管理(一)学院实行校园施工管理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到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和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二)施工单位一般不得在早晨6:30以前、中午12:00至2:30、夜间7:30以后在学生公寓和家属住宅区安排施工。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室周围施工。(S)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周边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施工标志及安全
5、防护装置。(四)施工垃圾必须倾倒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严禁将垃圾向窗外、楼梯、过道、草坪、下水道等公共场所抛撒、堆放。(五)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退场时,应当彻底清理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五、公共场所管理(一)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租借学院运动场、实验室、会议室、教室等场所,应事先经学院主管部门和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到保卫处备案。(二)校园内禁止游商小贩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在张贴栏以外张贴各类宣传单。(三)各单位在校园公共场所从事宣传活动,需在校园网下载和填写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后,提前2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四)毕业生离校前出售个人物品,须在有关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六、犬只管
6、理(一)学院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体育场、图书馆、公共绿地及校内其它公共场所均为犬只禁入区。(二)学院家属区为犬只限养区。住户所养犬只仅限于观赏犬,不准饲养大型犬只,并定期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注射。(S)在限养区内遛犬必须拴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L5米;户外严禁拴养。(四)师生员工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逗玩无主犬,不给无主犬喂食。(五)严禁校外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校园。(六)校园及家属区内无人牵束的犬只,都视为无主犬,保卫处将定期清理。七、安全隐患排查和举报(一)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责任区域每月要全面检查一次,重点要害部位做到周检日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对
7、保卫处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保卫处。(二)实行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安全隐患举报的主要内容是全院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公共场所以及校园周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师生员工中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苗头。(三)安全隐患举报的接受单位为学院保卫处。师生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可直接到保卫处进行举报,也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保卫处进行举报。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四)安全隐患举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举报,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谎报,也不得视若罔闻、闻而不报。对于不实事求是、如实举报的行为,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五)对于师生员工举报的安全隐患,保卫处要认真登记,并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限时做好处理、整改工作。(六)学院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信息实行严格保密。(七)对于安全隐患举报成绩显著的师生员工,学院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八、附则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临时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学院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学院校园施工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知和学院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