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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提纲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五、对处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七、注重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同志们:党中央与国务院始终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党的二十大的报告中,我们清晰地看到,加强国资国企改革,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关键任务。我们秉承严管与厚爱并重的原则,全面管理干部,并实施持续的监督,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干部勇于担当,积极进取。强化国有企业管理团队的全面建设,加大监督力
2、度,正是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党建的重要指示,符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助推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就在2024年5月21日,李强总理签署了第781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我将结合权威解读和个人理解,从七个关键方面与大家分享条例的学习体会,让我们一起愉快地交流学习。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
3、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
4、、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
5、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详细条款,不仅适用于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和单位,也对违规的公职人员实施处分。因此,条例作为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精心整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梳理。它将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中关于政治纪律、组织程序、廉洁自律、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细化成了51种具体违法情形,并制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
6、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
7、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8、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
9、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
10、、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
11、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
12、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13、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
14、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
15、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
16、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五、对处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杳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
17、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一是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要求任免机关
18、、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三是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筝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注重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
19、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
20、创业的良好环境。亲爱的同志们,推出新条例来加强对国企管理者监管,这不仅有助于他们依法行事、保持廉洁,更能助力国企持续健康发展。让我们深入学习,领会条文的深刻含义,树立法治观念,始终依法依规决策和行事,坚守廉洁从政、从业的原则。同时,我们要加强日常监管,针对条例中明确的违规行为,密切关注关键领域和关键人员,对潜在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党组织的高层领导与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核心成员,需始终将鲜明的政治立场放在核心位置,坚定不移、言行一致地贯彻政治要求。他们要恪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范,净化*领域的政治环境,积极消除赵平时代遗留的负面影响和积弊。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21、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提升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构建坚实的思想防线和廉洁底线。在深入学习、自觉遵守、学以致用、严格监督中展现决心,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坚定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稳步推进*领域的自我革新。以“四责协同”为特色,打造责任闭环,加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效能;坚决开展反腐斗争,打赢这场硬仗。同时,注重培养年轻干部,依托*党委的“8090”工程,优化选拔任用机制,锻炼他们在关键岗位上的能力,塑造一支勇于承担发展重任的优秀队伍。保持勇于担当的精神,树立清正廉洁的典范,强化担当、责任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修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推动企业高质
22、发展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处分工作的原则,即坚持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为处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证了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国有企业管理、决策的其他人员。这有助于界定处分工作的对象,确保处分工作有的放矢。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例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进行了规范,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这有助于确保处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下是一个详细的例子
23、:案例:某国有企业负责人A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收受供应商贿赂,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条例规定,对其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缴违法所得。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条例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这有助于提高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规范自身行为。以下是一个详细的例子:案例:某国有企业财务经理B,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企业成本,套取公款。根据条例规定,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追缴违法所得。五、对处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对处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审议、决定、执行等环节。这有助于确保处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下是一
24、个详细的例子:案例:某国有企业员工C,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企业调查。调查组在收集证据、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后,报请企业领导集体审议。经审议,决定给予C记过处分。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等。这有助于防止处分工作中的滥用职权和冤假错案。以下是一个详细的例子:案例:某国有企业负责人D,在处分一名员工时,未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被职工代表大会质疑。经调查,证实D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对D给予降级处分。七、注重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条例在严格规范处分工作的同时
25、,注重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其通过表现和考核,重新获得任职资格。以下是一个详细的例子:案例:某国有企业负责人E,因工作失误,受到记过处分。在处分期间,E积极整改,成绩显著。根据条例规定,E在处分期限结束后,重新获得了任职资格。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管理人员熟知条例内容,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
26、的纪律要求和行为准则。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深入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夯实国有企业管理基础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处分工作的原则,即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既要严格依法依规,又要确保客观公正,充分体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精神。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这一规定为国有企业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
27、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例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进行了规范,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处分的程序,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合法、合规。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条例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这一规定有助于我们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国有企业违纪违法行为。五、对处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对处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初步核实、立窠、调查取证、处分决定、执行等环节。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处分工作的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条例
28、要求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包括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等方面的监督。这一机制有助于防止处分工作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七、注重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条例在强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也注重保护他们的干事创业积极性。这一精神体现在条例中对处分决定的执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夯实国有企业管理基础为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充分了解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条例在国有企业中得到有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夯实国有企业管理基础,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