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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心得体会八篇第一篇,共八篇XX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有关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材料大家好!今天我们相聚在此,深入学习和探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一是要清晰认识条例对营造创新环境的保障作用。创新需要宽松、包容的环境,而条例为这种环境的营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了企业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激发了员工的创新热情。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企业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窃取,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2、条例的出台有效避免了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二是要深入理解条例对激励创新人才的重要意义。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条例通过规范管理行为,为创新人才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在人才选拔和晋升方面,条例要求破除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等不良现象,让有真才实学、创新能力强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例如,某国有企业打破传统的用人观念,依据条例选拔了一批年轻有为的创新人才,组建了创新团队,为企业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三是要充分领会条例对推动创新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创新文化是企业创新发展的灵魂,条例倡导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鼓励管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投身创新实践。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宣传贯彻条例,树立了创新榜样,营造了尊重
3、创新、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使创新成为企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一要加强创新文化的宣传教育,将条例与创新文化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创新理念深入人心。二要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根据条例的精神,对在创新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失败给予宽容和理解,为创新者解除后顾之忧。三要加强与外部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创新经验和管理模式,不断完善企业的创新体系,使企业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同仁们,让我们积极践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引领企业创新发展,开创企业更加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第二篇2024年在深入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同志们: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
4、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
5、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三、条
6、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
7、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
8、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登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七、条例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
9、,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块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曾经有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了
10、党的形象和企业声誉,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处分。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心向党旗”,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廉洁纪律更是条例中的重点。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而落马,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比如,某国有企业的采购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的巨额贿赂,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企业采购了大量质次价高的物资,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这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不为财动,不为权倾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在实际工作中,曾有国有企业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导致项目延误、资金浪费等问题。某
11、国有企业的项目经理,对项目进展情况监管不力,未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致使项目逾期交付,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这告诫我们,对待工作必须“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杜绝“敷衍了事推诿责任的行为。“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我们要以条例为镜,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国有企业的行稳致远。第五篇某单位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
12、得体会、研讨材料“国之兴废,在于政事;政事得失,由乎辅弼。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而我们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更是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今天,我们相聚在此,共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我们的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回顾历史,诸多因官员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败、政权更迭的例子不胜枚举。古代的和珅,凭借着手中的权力大肆敛财,最终落得个抄家问斩的下场。这些惨痛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
13、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
14、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国;(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15、;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
16、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
17、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
18、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
19、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20、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
21、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
22、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第八篇2024年度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该条例对于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下是我对此次学习的心得感悟。一、深刻理解条例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就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一方面,它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符合国
23、家利益和企业发展战略。例如,一些国有企业在重大项目投资、并购重组等过程中,由于个别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遭受巨大损失。条例的实施将对此类行为形成有力约束,从源头上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条例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形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赢得市场和社会的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程序。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准确把握这些内容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行为有范。从违纪行为类型来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
24、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个方面。无论是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还是在个人日常生活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纪律规定。在处分种类上,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体现了纪律处分与法律惩处的有效衔接,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全方位监督和约束。三、积极探索条例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落实为了确保条例在国有企业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需要我们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活动,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其次,要强化
25、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等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最后,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真正发挥条例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四、持缥推动国有企业If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有企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持续推动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条例的要求融入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形成科学合理、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法治文化、廉洁文化,使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自觉行动和价值追求。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法律素养,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相信,在条例的有力保障下,国有企业一定能够在新时代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