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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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件1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勤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

2、核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第五条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在满足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设置;(二)持续加强创新

3、活动,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保持增长;(三)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拥有一定的专利申请量和有效发明专利;(四)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乐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的,近三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第六条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在满足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或已具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条件;(二)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且专职人员在3人(含)以上;(三)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实施的需要;(四)近三年专利

4、申请量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30%;(五)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性质的,近三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O万元。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确定每年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申报及认定的具体安排,发布通知公告。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按照市知识产权局通知的要求及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申报书;(二)符合本办法所述申报条件的说

5、明材料。第九条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评审和认定程序如下:(一)初审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对本区域内申报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二)核验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和审查情况进行核脸,核险通过的进入后续程序。(三)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申报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四)公示和认定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综合评议,择优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在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评审中给予优先或加分

6、。(一)积极参与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部署的知识产权工作,且成效突出;(二)拥有与主营业务关联的、技术先进性和抗风险能力较突出的、具备市场化潜力和社会效益的高价值专利;(三)相关授权发明专利进行专利产品备案或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四)相关专利技术获得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奖励,或拥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积极学习创新管理一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056005)国际标准或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在工作中应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二)存在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且未改正的;(三)近三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知识

7、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有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名单,建立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重复申请。资格有效期内,应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提交考核工作材料。有效期满应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指导各区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格复审的参考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部署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成效;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数据统计等。第

8、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每三年组织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开展复审。复审合格的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维持原相应资格,有效期延长三年。复审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复审的,相应资格失效。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自正式变更单位名称之日起30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确认后,保留原资格。第十七条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发生合并、重组、破产、解散、转业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市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确认,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9、(一)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转业或重组,仍然满足原资格条件的,维持原资格;不再满足条件的,原资格失效;(二)企业破产、解散、与其他企业合并或重组且不再以原单位名义继续经营的,终止原资格;(三)发生其他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参照第一、二项原则处理。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不得承继。其他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相互借用或冒名使用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第十九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称号使用进行不定期抽查。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三年之内不得重复申请。第五章支持与保障第二十条

10、支持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创新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战略规划、转化运用、纠纷处理以及专利挖掘创造、信息利用、转让许可、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同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本市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奖励或奖项,优先推荐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培育。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及其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人员,知识产权业绩突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表扬。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入选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北京市知识产权系统各类人才培养计

11、划。第二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鼓励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制定实施促进本区域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培育工作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2023年度及以前已认定且处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保留原称号,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改称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复审时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京知局(2020)17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2原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

1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一)制定思路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二)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及认定程序、考核与管理、支持与保障、附则,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说明办法的制定依据、认定与管理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说明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条件。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说明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申报、评审和认定程序。第四章考核与管理。说明了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考核与管理要求。第五章支持与保障。说明了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有关工作的支持与保障。第六章附则。说明了对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的延续管理方法;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进行规定。原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京知局(2020)17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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