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股权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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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目标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根据法律适用地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甲方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甲方持股比例%的股权。2 .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转让股权比例%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标的股权。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转让股权比例%的股权以人民币转让价格元(大写:大写金额)转让给乙方。2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受让甲方转让的

2、标的股权。二、支付方式及时间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百分比作为定金;余额在本协议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2 .乙方应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三、股权变更登记1 .双方应在乙方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共同配合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2 .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四、陈述与保证1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标的股权为其合法持有,且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直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2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公

3、司财务、业务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 .乙方保证其具备受让标的股权的资格和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4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五、过渡期安排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及乙方的利益。3 .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变更后的比例承担。六、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额的百分比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丽5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4、并提供相关证明。七、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适用地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数份,公司留存份数份,以备办理相关手续之用。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代持股权转让过程存在的风险实务风险:在实务中存在投资者不愿公开自身名下资产状况,也可能为规避法律法规中关于投资领域、投资主体及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隐名

5、出资情况时有发生。涉及隐名投资所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增多,在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存在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风险。如果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授权,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如隐名股东对标的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而受让方又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则受让方无法取得股权。律师分析:在股权转让前期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比如审直营业执照、公章印鉴的实际保管人,审查决策任命公司高管、财务人员的决策者,各个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等内容,通过审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细节确定公司实际经营者、隐名股东。如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的,隐名股东需先显名确认其股东身份,而隐名股东显名依法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在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中,建议将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均作为合同主体列入转让协议中以降低相关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7、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J

8、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风险实务风险: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受让方需在前期尽职调查目标公司时关注股权出让股东有无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或者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如果未考虑到出资瑕疵而受让相应股权,可能存在受让价款高于实际股权价值的情况,甚至在受让股权后出现潜在的纠纷。律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进行股权转让时,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受让该瑕疵

9、股权的,公司可能会要求受让人共同承担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在股东未出资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可能存在共同赔偿的风险。针对该类股东股权转让风险,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该股权的真实出资情况,注明未出资部分股权应履行义务的承担主体,同时对未出资部分,在实际转让作价时应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10、违约责任J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

11、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J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瑕疵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实务风险: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仅口头达成股权转让的约定,但因一方或双方未签字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未成立;公司股权转让中,公司股东委托公司员工代办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代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通常缺少规范的委托授权手续;此外,还存在混淆转让主体、将标的公司列为股权转让方的情况,但标的公司

12、本身并不享有自己的股权。律师分析:交易一方在后期不愿意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常利用前述协议签署中的瑕疵,以股权转让协议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冒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协议不成立或者未生效。在没有事实辅证存在有效代为签署行为的情形下,以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或无效。故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规避合同签署瑕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

13、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

14、的,从其规定J股权出让方的婚姻状态可能对股权转让产生风险实务风险:在股权转让中,存在股权出让方未经过配偶同意私自转让其夫妻共同所有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的情况,则可能会发生该配偶主张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风险。律师分析:在未经股权出让方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如果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则会引发股权转让纠纷。因此股权受让方需要提前调查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股权转让方婚姻状态,要求股权出让方签署不存在股权共有情况的承诺书,如果股权出让方已婚,则需取得股权出让方配偶的书面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结语公司股权转让是一项程序复杂而利益重大的经济行为,存在较多法律风险,在股权转让前,股权受让方应对标的股权进行全面多维度的尽职调直,股权转让双方应当签署条款完善的股权转让合同,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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