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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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通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地理标志权。第三条本办法所使用的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在区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第四条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本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2、他组织,本区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以及为本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机构。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申请地、授权地均在区,申请扶持时为有效状态,且扶持对象为第一权利人。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第七条专利奖资助(一)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5万元、30万兀。(二)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发明人奖的个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第八条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资助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前三层次的及其他进入决赛阶段的参赛项目,分别给予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

3、万元、1万元。第九条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第十条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支持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按专利创造第一、二、三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一)机构和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贯彻实施,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人员。(

4、二)专利创造:第一档: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8件以上。第二档: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丁15件旦比上年同比增长5件以上。第三档: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3件以上。(三)专利实施: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O(四)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研发人员当年培训率应达到100机(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3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第十一条驰名商标资助对获得驰

5、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兀第十二条区域商标运用资助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且注册后一年内有效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申报。第十.三条国际商标资助(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申领资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8000元。(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200元。(四)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资助(一)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

6、资助20万元。(二)对成功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给予次性资助20万元。同产品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又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报资助。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第十五条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应对诉讼资助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等身份主动维权,解决专利权或商标权纠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实际情况予以资助,同一权利人当年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一)在中国或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经法院判决、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资助。其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超10万元、国内不超3万元。(二

7、)在境外应对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资助。其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超10万元。第十六条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一)在法院或者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被诉专利侵权的,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被全部或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无效的,每件涉案专利资助1万元。(二)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诉专利侵权的,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被全部或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无效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涉案专利资助15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涉案专利资助10万元。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对区内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

8、门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含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经市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资助10万元。评为合格的,给予资助5万元。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调解机构资助对区内成立经过司法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为涉及区内的企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每成功调解1件纠纷给予资助1500元,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四章知识产权运用类资助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融资贴息资助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款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以该申报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额为准,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保险资助采取按比例补贴

9、、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知识产权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第二十一条专利技术交易资助支持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交易活动。对进行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买方以及我区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的按当年前五件专利实际成交金额的20席给予资助,且每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1万元。第二十二条专利实施转化资助支挣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实施进入产品。对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购买或自身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次年用J-生产产品年度销售超过500万的,按该年度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的0.5%给予

10、一次性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五章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其他类资助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奖励(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满1年以上的,对所在单位每年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新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且服务满1年以上的,对所在单位每年按照中级职称3000/人、高级职称100oo元/人、正高级职称2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二)专利代理师在本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每年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连续服务

11、10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每年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资助对在区内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经营满两年且上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的,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给予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给予品牌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第六章资助材料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申请人逾期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由区市场监

12、管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需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并拨付给相应的申请人。第二十七条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申请人被列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三)申报的知识产权项目存在纠纷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市场监管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3

13、年内申请区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二)用虚假文件和证明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三)出现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单项资助总金额有限额的,超过时按比例降低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事项,同时符合区其它资助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资助项目和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冲突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因有效期满失效。第三卜四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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