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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2、(一)建筑电工;(一)建筑焊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三)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四)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五)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九)建筑越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越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建设厅发放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发放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书可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持省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信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显示为有效,无须重新申办证书,即可在省内从事相应作业活动。第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及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分类、考培分离、全国互认、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等工作,指导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及考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
4、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第二章培训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场所、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应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查。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时间为每年不少于24学时或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不少于48学时。持有多本证书的,年度安全培训时间按照持有证书数量累计计算。年度安全培训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5、专业知识、事故案例和实际操作等相关内容,省建设厅应对培训内容加强指导。第三章考核、发证第九条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二)初中及以上学历;(三)申请前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征、眩晕症、疮病、宸颤麻痹症、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无吸毒史;(五)不存在因证书被吊销、撤销等原因不得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形;(六)未持有相同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八)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九)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2 .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承诺书;3 .符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体检合格报告;4 .无吸毒史承诺书。第十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考核的,应报省建设厅备案。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考核机构,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暂停其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考核内容包括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实行百分制,技术理论考核60分合格,操作技能考核7()分合格。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参加操作技能考核,技
7、术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方可视为考核合格。省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在住建部考核大纲范围内组织编制技术理论考试题库,并向社会公布。操作技能大纲参照住建部考核大纲执行。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相关媒介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和监督电话等事宜;并于组织考核5个工作日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自成绩公布之日起,成绩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须申请资格证
8、书,逾期未申请的,考核成绩失效。第十四条对已受理的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IO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第九条条件且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四章延期复核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初次申领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初次申领及延期后的有效期限,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第九条第三
9、款规定的体检合格报告;(二)无吸毒史承诺书;(三)证书有效期内各年度安全培训证明。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三)有2次及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培训或年度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五)不符合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六)有吸毒史;(七)持有相同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五章从业管理第十八条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或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和安
10、全责任,并接受其安全培训和管理,方可实施相应专业的特种作业。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雇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企业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并记录操作情况。第二十条雇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效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二)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建筑施
11、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三)书面告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以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四)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按规定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培训;(六)及时纠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七)不得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
12、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作业,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避险措施;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任何人
13、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建筑施工安全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进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第二十二条发现事故隐患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如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可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褊取、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人、盗用他人、非法获取
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违章作业、涉证违法、履职不到位等行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一)持证人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证书的。因前款(一)情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被撤销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一)持证人未按期办理
15、延期复核手续或延期复核不合格的;(二)男性年满6()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证书被依法吊销、撤销的;(五)持证人提出注销申请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建(2009)25号)同时废止。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群死群伤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受多重因素影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施工现场危险性较高的作业行为,
16、从业人员多、涉及面广,亟待进一步规范管理。2008年,我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印发了淅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浙建建(2009)25号),对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为我省建筑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为加快推进建筑行业“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淅建(2018)18号),对办
17、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考试考核和证书发放工作的委托下放,安全教育培训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以及省外人员到我省企业从业需换发证书等条款。虽然办法经过多次修改,但是随着建筑业不断发展和政府监管数字化改革,办法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管理要求,亟需重新修订。一是由于2018年对考试考核和证书发放权力的下放,导致部分地区考试考核管理不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办学要求、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不严,培训效果难以保障。二是监管手段未实现数字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仍采用传统的纸质证书,存在伪造、变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风险隐患。三是办法中关于从业管理的部分条款与实际管理要求有差距,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成绩没有
18、明确有效期,与证书有效期没有挂钩,没有明确从业人员具体年龄上限,等等,不利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四是办法要求省外持证人员到我省企业从业,需换发证书,与住建部明确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省互认的要求不相一致。二、起草过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我站全面梳理了当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完成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2日向厅相关处室、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共52条,经逐条认真梳理,其中采纳13
19、条,部分采纳12条,未采纳27条。经再次修订完善,形成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27条,内容包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先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1.明确工种范围。根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Co304-2022)规定,调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名称,并结合我省实际,继续保留“建筑焊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第1-3条)2 .明确职责权限。明确了省外持证人员的管理要求,电子证照实行跨地区互认、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20、权限、工作要求。(第4-6条)3 .规范培训活动。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的基本要求,以及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行为,做好培训记录等。(第7-8条)4 .细化许可流程。规定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考核内容、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等;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时限、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复核等事宜。(第977条)5 .加强从业管理。规定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越重机械或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方可上岗,企业应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等事宜;要求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实习操作;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作业人员作业要求;规定发现隐患时,作业人员的处置措施。(笫18-22条)6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省建设厅撤销、注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的情形。(第24-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