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试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群岛型国际化高品质现代化海上花园城市,全面提高城市景观风貌品质,营造具有海洋风格、海岛风情、海城风韵的“千岛之城、海上花园”群岛城市风貌特色,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推动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提升,根据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群岛型海岛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资源、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空间肌理和城市形象
2、。第四条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海上花园城市为目标,强调特色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海岛历史文化的传承,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时代风貌和艺术品味。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职能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观风貌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景观风貌相关规划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由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建
3、筑、交通、风景园林与景观设计、文物保护、生态保护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城市设计专家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城市景观风貌相关规划评审、审查大型城市雕塑和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第七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风貌的社会氛围。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舟山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第二章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八条各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
4、定的山、海、岛、城”的总体景观风貌格局,规范空间景观秩序,注重城市建设和山海自然环境的整体协调性,加强对山海廊道的保护,形成兼具城市通风、泄洪、生物迁徙等功能的生态廊道。应通过滨海、山前地区的退让控制,加强环山、滨海公共空间的联通性。应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山海视线通廊,形成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应结合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和公共环境艺术品,打造城市标志性景观节点。应注重建筑形态、色彩、材质和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第九条保护舟山山水林田湖海的整体自然格局,加强对山体、水体、滨海岸线、艺术小品等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展现舟山山海岛城的特色风貌。划定山体、海洋、水域、湿地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及水体自然风貌。第十
5、条塑造滨海特色风貌,体现海洋文化特色。统筹岸线景观建设,协调统一滨海空间建筑风貌,构建功能复合、开放共享、独特韵味的滨海空间体系。第十一条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从宏观层面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是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纲领。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和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凝练海岛特色景观风貌要素,提出景观风貌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天际线、景观廊道、开敞空间、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城市色彩、街道界面、慢行系统、城市标志物、景观照明等若干要素作为重点内容。第十二
6、条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一)城市核心区;(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三)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四)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五)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其他地区可根据需要编制详细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应当细化和落实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及相关专
7、项规划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确定重点地区的整体空间、历史文化等整体特色,将城市天际线、建筑风貌、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市政交通设施、市政管线敷设形式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对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引导要求。详细城市设计可单独或者结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其内容和控制要求应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控制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风貌区的保护规划达到详细城市设计深度的,可不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直接将相关控制和引导要求纳入详细规划。第十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
8、紫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专项规划,并将相关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详细城市设计。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园城市理念牵头组织编制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在舟山的“两山环海城、岬湾塑分区、多廊连山海、群岛展画卷、两带串多片、四核绘美锦”的总体城市景观风貌格局的框架下,以绿色为底色、以滨海为依托、以山水为景观、以绿道为脉络,以人文为特质、以街区为基础,确定生态廊道划定和生态环境管控,构建城市公园和绿带体系,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建设的规划引导。第十七条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各自辖区内某些特定区域内的建设计划或策划方案,对该特定区域内的景观风貌建设改造活动做出
9、统筹安排。该建设计划(策划方案)应符合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要求。第三章城市景观风貌实施管理第十八条各有关职能部门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及景观风貌管理导则,建立贯穿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景观风貌管理体系,加强对舟山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各有关职能部11,应根据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提出的景观风貌的通用管理要求,落实和细化要素管控要求,从街道界面、滨水空间、山前空间、城市色彩、城市门户、城市标志物、景观照明、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等方面分类别、分行业、分圈层组织编制专项技术导则和技术标准,作为对本市建设及管理的通用性指引,逐步规范城市公共空间设计,提
10、升城市精细化水平。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需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相关专项技术导则和技术标准成果。第二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尚未纳入详细规划,但符合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可以根据城市设计、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列入规划条件。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应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涉及城市空间、建筑形态、景观视廊、建筑贴线率、外立面效果、建筑色彩、夜景灯光、景观环境及公共艺术品配建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
11、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出项目行政许可时,应对项目建筑退让、公共空间、外立面效果及材质等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素的相关要求落实情况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城市管理部门应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工作,落实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第二十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城市设计、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及各专项技术导则和技术标准的内容和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第二十四条涉及以下日常建设活动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相关管控工作,符合舟山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一)设置候车亭、岗
12、亭、公共自行车站点;(二)除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的建筑物以外,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安装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四)在公园绿地内建造景观小品;(五)安装景观灯光、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通管理设施等设施;(六)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七)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雨水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敷设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敷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架空管线、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桥梁、通信基站等地上市政公用设施的风貌
13、管理,并在选址、外观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并结合周边景观进行美化处理。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地敷设。第二十六条城市设计阶段,应对建筑“第五立面”进行设计,结合地域特征,着重对新建和改建建筑的屋面造型、屋面色彩、屋面材质、屋面附属设施等内容提出设计管控要求。确保从源头对建筑“第五立面”设计细节全面管控,由点到面将建筑“第五立面”有机融入城市肌理,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项目审查阶段,应对城市重点管控区域、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重点地段建筑的“第五立面”进行审查。“第五立面”应烘托舟山海上花园的城市风格,蟹造肌理清晰、整
14、洁有序的第五立面空间秩序,鼓励设置屋顶花园,构建看山、看城、看海的城市景观眺望系统。第二十七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的管理要求,引导和规范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的配置和维护。在文化、体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和重要街区、广场、公园等开敞空间,应当配置突显本市地域文化特征的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或者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等特色艺术品。第二十八条经批准的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成果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建立城市设计三维辅助决策系统,为城市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及时对景观风貌相关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完善实施管理措施,并对规划成果进行动态维护。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岱山县、竦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