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操-自然人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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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财税实操自然人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附案例)一、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 .出售股权;2 .公司回购股权;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货币性交易;6 .以股权抵偿债务;7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注意: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二、个人股权转让收入范围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

2、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温馨提醒: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三、转让股权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之前需要先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

3、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四、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确认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1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直4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

4、值;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五、股权转让收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5 .未按照

5、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7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六、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2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

6、.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七、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蟾养人;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

7、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八、四种投资成本(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一)是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二)是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三)是直系亲属三代之间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四)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的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一)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在工商注册公司时,只要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股东发生转让其一定比例或全部股权比例的情况下,原始

8、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方法如下:第一,如果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前的投资成本是实际缴足的注册资本情况下,则该原始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是该自然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并实际缴足的注册资本作为投资成本。具体确定方法如下: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

9、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例如:2018年10月,王女士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20年2月,王女士以150万元的价格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本案例中的王女士在转让其自然人股权时,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时的投资成本或股权原值是100万元。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二50万。王女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IO万元。第二,如果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前的投资成本是实际缴足的注册资本加上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的情况下,则该原

10、始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是该自然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并实际缴足的注册资本加上原始自然人股东将转增股本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作为投资成本。具体确定方法如下: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案例分析1: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后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股权,2019年6月,张先生

11、将M公司IO0%股权以3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小姐。转让时,投资成本100O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4000万元。假设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转让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对转让价格予以认可。该笔交易李小姐按照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500万元(3500-1000)20%2019年10月,李小姐决定将2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万元的盈余公积共275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后,M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750万兀。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

12、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规定,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

13、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同时,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的以上规定,李小姐对已经纳入上次股权转让所得的2500万元做免税处理,对剩余的2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25020%2019年12月李小姐将M公司IO0%股权转让给王先生,股权转让价格4000万

14、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5条规定,由于被投资企业盈余积累2750万元转增资本,其中2500万元免税,250万元部分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当确认股权原值为购买股权的价格3500万元加上250万元,即:3750万元。李小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4000万减去3750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二)直系亲属三代之间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

15、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股权的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1.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

16、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案例分析2:前次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认分析】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的股份持股成本1000万元2019年6月,张先生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小姐。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李小姐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00万元(相关税费略工2020年10月,李小姐再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31

17、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合理。请确认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6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因此,再次转让时其股权原值为3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3100万元减去3000万元。2、对股权受让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案例分析3: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张先生2017年以1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占M公司10

18、%的股份;2018年又以2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取得M公司10%股份;2019年张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M公司增资,又取得了10%股份,至此张先生持有M公司共30%的股份。2020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请分析2020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8条规定,对股权受让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因此,基于此规定,应按加权平均法确认张先生转让M公司10%股权的股权原值。股权原值=(10010%+20

19、010%+30010%+)(10%+10%+10%)=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200=200(万元)个人所彳导税酗税额=20020%=40(万元)(四)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在注册资本自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转让的原始计税基础是减实收资本还是减注册资本呢?分析如下: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转让股权的原来投资价值(计税基础),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了实收资本,因为在不符合采用市场评估法评估公司净资产时,股权转让价格是按照净资产法进行定价的,而净资产是实收资本、

20、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总和,因此,实收资本包括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在注册资本实施实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也等于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二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是不进行账务处理,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册资本1三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之际,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则该补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则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股东未缴足的部

21、分注册资本仍然未缴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缴足部分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权受让方在接受股权后继续补足,则该补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不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注册资本工【案例分析4:注册资本自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个税处理】(一)案情介绍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认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300万元于2018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于2020年5月1日投入公司。其中20

22、19年1月1日到2019年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发生的年利息为100万元。2020年3月1日,自然人股东乙转让其在该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给丙,转让价格为400万元,乙未缴清的出资额由新股东丙缴纳,请分析自然人股东乙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由于乙出资200万元将于2020年5月1日投入公司,可是2020年3月1日,自然人股东乙转让其在该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给丙,转让价格为400万元,乙未缴清的出资额由新股东丙缴纳,所以,2020年3月1日,乙股东转让股权给丙,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股权投资成本或股权原值为Oe因此,自然人股东乙应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400-0)20%=80(万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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