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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附属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幼儿园名称:LX县WJP镇阳光小学附属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园址:LX县WJP镇阳光村委会阳光村阳光小学。第四条本单位性质是一所经LX县教育体育局批准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号(532527600003)并接受上级审批指导和督促管理。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2、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用爱养育,用心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教育(二)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学制:3年(四)办学形式:全日制(五)办学规模:3个班共96人(六)招生区域:WJP镇阳光村委会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本单位实行阳光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第八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
3、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三级一类幼儿园。幼儿园办园目标: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第九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幼儿园学风。第十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LX县教育体育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单位由LX县教育体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第三章幼儿园的行政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第十三条园长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4、(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二)在阳光小学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竞聘、优化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园所实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四)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教职员工的工作纪律性教育。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教师竞聘制。阳光小学党支部进行总体谋划,园长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园长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
5、育员、保健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第十五条幼儿园实行分层管理,分工负责,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和聘用。第四章幼儿园的监督机制第十六条接受阳光小学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十七条定期参与阳光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第十八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
6、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条幼儿园加强与村委会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园质量。第五章课程与保育教育第二十一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第二十二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中心,以教研为抓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
7、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第二十六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第二十七条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
8、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第二十九条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第三十条幼儿园重视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第六章财务、资产与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会计、出纳岗位。根据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的原则,建立经费编制的预算、执行、结算、反馈制度O第三十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审批制度。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做
9、好设备购置、验收、编号、入账工作。第三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第三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四)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爱好和潜在
10、的发展可能性,创设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成长。(六)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第七章幼儿权益和卫生保健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第三十九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第四十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
11、的教育和保育。第四十一条对幼儿体、智、德、美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第四十三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第八章幼儿园与家庭
12、、社区第四十五条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四十六条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第四十七条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活
13、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第四十八条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校建设。本园依托村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第四十九条本园依靠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第五十条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LX县教育体育局核准,LX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阳光小学附属幼儿园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