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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办法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量权,是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在综合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改正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幅度。第三条本省各
2、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裁量,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
3、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罚的,可以选择适用。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或可免于处罚的情形外,其他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
4、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参照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试行),选择适用合理的罚款幅度。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处以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以罚款,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50虬
5、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查
6、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物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
7、时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挪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四)阻碍、拒绝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五)重复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的违法行为;(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制度。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8、。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补正。第十五条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第十六条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组织应当成立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审查小组,负责权限范围内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第十七条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应当定期
9、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第十八条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十九条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或者修订之后及时制定或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行基准。第二十条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所称“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试行)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试行)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