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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规定第一条学校的公共用房和用地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及地产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大学校园内所有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维护建筑物的所有权,对各学院、各单位的公共用房实行定额核算,调配安排,对房屋使用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XX大学公用房定额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用房定额。使用单位有合理使用、妥善保护的责任。超定额使用的房屋,使用单位要
2、按学校规定支付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私自对外出租、经营或以任何形式出让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其它用房。违者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追收其经营所得,收回房屋使用权。第五条经营性用房及用地,实行有偿使用。老校区周边经营性用房及用地由校综合开发办公室与承租户签订租用合同,其他经营性用房及用地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承租户签定租用合同,所收租金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另行制定管理分配办法。第六条各单位定额范围的房屋及其所代管的学校各类大型公用场所(地),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可对外租用并实行有偿使用。室内公用场所包括大会
3、堂、各类会议室、报告厅、教室、学生公寓、办公用房等,对外租用时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管理单位审批,到计划财务处缴纳租金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后方可使用;室外公用场地包括大操场、游泳池、所有校园内露天场地等,对外租用时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管理单位审批,到计划财务处缴纳租金并经后勤管理处确定后方可使用,所收费用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新、老校区教室的管理按XX大学教室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室外公用场地对外租用按XX大学室外公用场地对外承租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加大房屋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室内项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室外项目报发展规划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八条XX大学校园内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归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校内土地。经过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须向学校上交土地临时占用费。校内各单位都有责任维护学校用地边界的完整和校园的安全,不得在围墙上开门、开洞。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并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