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处分散采购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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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处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大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大学基建和维修工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结合基建维修改变工程特点,为规范基建处分散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资金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第三条分散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采购预算为采购上限。第四条基建处成立由处长担任组长、副处长担任副组长、所有科长担任成员的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采购科室负责具体的采购活动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和备案等工作。特殊采购

2、事项(如单一来源的货物或服务、特种行业工程施工等)需报请学校基建和维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第二章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第五条分散采购范围(一)工程:是指政府采购备案限额以下的工程。(二)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与工程有关的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货物及大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货物。(S)服务:是指检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及大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第六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单件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由学校实行集中采购。(二)单件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

3、物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S)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实行分散采购。(四)省要求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或网上商城采购的,从其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进行人为拆分,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三章分散采购程序第八条分散采购申请采购科室根据项目采购预算,在必要调研的基础上填写大学工程类采购申请表、大学货物类采购申请表或大学服务类项目采购申请表,提交至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第九条分散采购程序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研究采购事宜,确定采购方式(直接采购、谈判、询价、比价等),委托具体负责采购科室开展采购活动。(一)工程类1.单项采

4、购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按照大学基建和维修工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委托施工。2 .单项采购预算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工程,采购科室报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研究批准采购方式后,进行采购。具体采购程序参照大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3 .遇紧急情况,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可直接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在报请学校基建和维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直接采购。(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1 .单件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业经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核准或备案招标方式的,按核准或备案招标方式执行。2 .单项服务费在20万

5、元(不含)以下的其他检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按照大学基建和维修工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选定的服务单位委托实施。(S)其他货物、服务1 .上述范围外的单件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科室可采取现场询价、电话咨询或网上询价等方式,要求被询价供应商报价,询价不少于3家供应商。采购科室将询价结果及采购建议报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报价等指标确定成交供应商。2 .遇紧急情况,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可直接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在报请基建和维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直接采购。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备案第十条合同签

6、订根据大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学校规定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金额5-20万元项目需要履行合同备案手续;5万元(不含)以下国产非教学科研设备项目,可不签订合同。第H条合同备案3 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按照大学合同模板拟订合同(协议),采购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采购合同并签字盖章后,填写大学货物、服务和工程“分散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表,报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大学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委托专人对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询问、质疑答复情况。(四)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五)其他有关采购活动情况。监督人员发现使用人、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分散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验收参照大学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类验收参照大学基建和维修工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四条本细则中关于工程的分散采购,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医学部等相关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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