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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高我校国防生培养质量,加速推进人才战略工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的地方大学生。第三条本规定是我校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四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要求,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第五条国防生教育管理由学校负主要责任,选培办协助。国防生教育管理工
2、作,纳入我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学校综合评估体系重要指标。第六条国防生应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职责,努力学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加强自我管理和道德修养,时刻以军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第二章组织机制第七条学校成立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学校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驻校选培办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各相关机关、学院、系、新生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教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第八条学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选培办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
3、布置任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学校国防生工作法规、制度。教务处负责国防生的教学组织和学籍管理,学工系统和各学院、新生部负责国防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组织发展和思想教育工作。选培办负责国防生的招收选拔、军政素质培养、考核淘汰,协助学校做好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国防生接收到部队。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国防生来源方式分为高考应届招收和在校选拔两种。招收选拔国防生,由学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空军政治部干部部批准。确定国防生资格后,学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选培办登记备案。第十条高考应届招收的国防生,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报请学校教务处和选培
4、办批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原因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高考应届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学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我校相应分数段专业的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校注册,到选培办报到。第十二条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请空军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我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国防生一般应当在四年内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提前完成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
5、,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空军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其中因为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以放宽2岁;因为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年龄应当符合接收标准。第十四条我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国防生,转入军队院校学习后,按照军队院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当向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空军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我校和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
6、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收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两年,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录取单位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第十六条国防生毕业分配,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拟制分配计划。空军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根据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我校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第四章军政训练第十七条国防生应当接受军队和学校组织的军政训练,按照XX大学国防生军政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实施。第十八条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军政训练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计算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
7、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第十九条军政理论课教学按照军政训练计划,由学校和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学习和体能训练为主,一般安排在早操、课余时间或者体育课进行。第二十一条假期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第一、二、三学年末实施,以军事训练和部队见习为主,集训总时间不少于60个训练日。由空军的军训和干部部门确定部队、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作为训练基地,承担集中训练任务。第二十二条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成立模拟连、排、班,定期轮换骨干。第二十三条军政训练经费、被装、卫勤、弹药、器材等各项保障,由空军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落实。第五章日常教育管理第二
8、十四条学校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参加选培办日常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和选培办建立工作例会或者合署办公制度,定期分析国防生教育管理形势。第二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院、系、新生部和选培力、,应当及时掌握国防生思想变化、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国防生每学期向选培办和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六条学校高度重视国防生党建工作,由学校组织部门和选培办党组织共同制定国防生党员发展计划,毕业时国防生党员比例一般应在60%左右。国防生相对集中的院系要在三、四年级成立国防生党支部,在院系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学年开展评选优秀国防生活动,结合学年总
9、结进行表彰。具体评选表彰办法,由空军政治部干部部、选培办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第二十八条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第二十九条国防生应当执行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第三十条本科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到军队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第三十一条学校和选培办应当从着装仪表、行为举止、礼节礼貌等方面,切实促进国防生作风纪律养成。第三十二条国防生采取相对集中编班、住宿,国防生住宿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单独在校外借住、租住。第三十三条国防生应当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
10、,正课时间请销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期间请假须经选培办批准。第六章国防奖学金第三十四条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学费、杂费由选培办按照全军统一标准和总部计划内招收选拔的国防生名册与学校结算,其余部分由国防生本人向学校缴纳;生活补助费由选培办逐月发放给国防生本人。第三十五条发放国防奖学金的起止时间,从招收或者选拔的当年9月份起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第三十六条国防生提前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止发放国防奖学金。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延长期内一般不发放国防奖学金。因为参加军政训练活动受伤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可以视情发放国防奖学金。服兵役
11、的国防生,服役期间不发放国防奖学金。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应当向国防生倾斜。国防生不得参加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第七章考核第三十八条国防生实行全期全程淘汰制,对不符合军官培养条件的国防生,适时做出淘汰处理。第三十九条国防生必须参加学校和选培办组织的综合素质学年度考核评估、毕业考核。第八章违约与处理第四十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的;(S)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
12、、结婚,或者不执行其它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的,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的,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六)采取其它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第四十一条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学校应当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军队和学校应当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第四十二条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学
13、校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第四十三条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四十四条处理违约国防生,由学校和选培办共同办理,空军政治部干部部审批。第九章淘汰与处理第四十五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一)受到学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二)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S)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四)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第四十六条被淘汰的国防生符合学校培养条件的,转为普通生;不符合学校培养条件的,作退学处理。第四十七条国防生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第四十八条处理淘汰国防生,由学校和选培办共同办理,空军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选培办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国防生已从学校毕业、尚未下达首次任职命令的,适用于本规定。第五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处和驻校选培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