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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活跃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特制定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以下学术交流活动适用本办法:(一)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二)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三)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从事的学术活动。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第三条各学院在每学期制定本单位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学术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交活动总结。第四条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大学名义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第五条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在会前十二个月向科学技术处
2、提交申办报告,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须在会前六个月提交申办报告,举办校内学术报告或讲座应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后由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三章学术交流专项基金的使用第六条学校设立学术交流专项基金,鼓励开展各类学术活动。第七条学术会议的承办单位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节约办会。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原则上从本人的课题经费中支出学术活动费用。学术交流专项基金对学术活动进行不同额度的补贴,以弥补组织者经费的不足。第八条学术交流专项基金资助标准(一)承办学术会议,对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二)对应邀来校作学术报告的专家,由学校给予500到2000元不等的劳务补贴。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