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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大学近年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第二章学生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第二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其它资助政策的帮助下仍然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第三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学生学费减免政策。第四条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其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中要求减免学生学费的,直接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名额单列。第五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该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品
2、德优良,学习刻苦,自立自强,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不文明言行。受到法律制裁、学校处分,学习成绩差(不及格科目累计超过15学分,或因成绩原因留、降级)的学生不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第六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其它校内资助项目。第三章学生学费减免的申请程序第七条符合学费减免申请条件的学生随时可以向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政策宣传,指导学生填写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并建立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考察档案。第八条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负责核实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已获资助情况、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并记入申请学费减免学生考察档案。第九条学院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做出鉴定,提出减免意见,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5月10-20日将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减免申请审批表、申请书、相关证明、及考察档案等材料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学院汇总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审查,审查通过的学生名单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对于弄虚作假的申请学生,除了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外,还应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学生学费减免申请按照学年进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