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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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管理要坚持遵守基金会章程,要尊重捐赠人意愿,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基金会信誉。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货物、图书出版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第四条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用于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五条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在实际收到后确认

2、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第六条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第七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市场中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市场中无法找到同类资产的,应当采用

3、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第八条捐赠方以持有的股权向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手续,同时捐赠方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第九条基金会收到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捐赠方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基金会据此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及时登记造册。同时,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要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第十条如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入库管理,在安排其入库运输时,要与捐赠者当面清点,确认数量,并在物资运达后,与保管人员确认物资,做好交接;捐赠者把物资直接运达时,接收人要当面清点物资数量,做好登记。第十一条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十二条基金会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第十三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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