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督学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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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督学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督学是指由学校按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第三条督学应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对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研、评估和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第四条督学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第二章聘任第五条校级督学的聘任(一)人员构成学校督学由若干名成员组成,成员涵盖学校所有学科门类,设总督学1人,副总督

2、学3人。校级督学由退休和在职教师担任,优先选用一线教师。(二)任职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2 .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育理论水平高,教学管理能力强,在学校享有较高声望;3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品行端正、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廉洁自律;4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5 .身体健康,有充足工作时间保证;6 .督学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7 .教学名师、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优先聘任。(三)聘任程序总督学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总督学由总督学提名。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3、主任,工会、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综合实验中心、评估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督学遴选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评估中心。督学的选聘程序为:备选人名单通过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推荐、学院推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推荐、教师本人自荐等途径取得,由评估中心汇总并提交督学遴选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总督学、副总督学和督学由校长聘任。(四)任期副总督学和督学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第六条校级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二)一学期内3次(含)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督导活动的;(S)在督导工作中有不公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因故不能继续

4、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总督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指导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二)提名副总督学,推荐督学,审查督学人员。(S)审查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审批各督学小组提交的有关教学教改的建议。(四)主持或委托评估中心召开督学工作会议。第八条副总督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学校督学遴选工作委员会,参与提名、评议和确定督学人选等工作。(二)组织督学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教育理论、教学改革、教学督导等方面的研究。(S)组织督学参与学校督导工作计划的制定,参与教学督导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根据学校督导工作计划,主持制定本组督导计划,按计划开展督教、督学和督管工

5、作。(四)主持召开本组督学工作例会,列席学校其他有关会议。(五)审查、汇总并向评估中心提交本组各督学反馈的督导信息及有关教学教改的建议;组织督学对改进落实的措施和效果进行督导。(六)组织本组督学通过调查研究、个别指导、教学观摩、信息反馈等形式,加强对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指导,促进教学督导由督向导转变。第九条督学在副总督学领导下,分文科、理工科、医科三个督导小组,遵循“有分工、有合作”的原则,完成督教、督学和督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教育理论、教学改革、教学督导等方面的研究。(二)参与学校及本组督导工作计划的制定,参与学校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及各种评估方案的制

6、定和修订。(三)按照本组督导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督教、督学和督管任务,按要求提交督导信息和工作总结;在评估中心组织下,对院级督导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按时参加本组工作例会及学校督学工作会议。(四)多渠道搜集并整理各层面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对策,一并向副总督学反馈,对改进措施的落实和效果进行督导。(五)通过调查研究、个别指导、教学观摩、信息反馈等形式,加强对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指导,促进教学督导由督向导转变。第四章权利第十条督学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工作分工对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权利。(二)对在教育教学中做出成绩或存

7、在问题的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批评、督促建议的权利;对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环节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在其评职、晋级及各类教学评奖中提出否决建议的权利。(三)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并汇报有关情况的权利。(四)列席学校重要教学工作会议的权利。(五)根据工作需要,到校外有关单位参观学习或进行经验交流的权利。第五章经费第十一条校级督学实行工作津贴制。校级督学无法完成督导任务时,评估中心可聘任院级督导或校内外其他专家共同完成,并按工作量给予一定补贴。第十二条学校参照以往标准设立督学工作专项经费,保证督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科教学。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督学工作条例(试行)(*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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