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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成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律所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信息化应用、培训和相关工作协调。第三条本所指定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的信息管理员,具体落实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本所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用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本所根据其发展状况及运行模式制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六条本所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办公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第七条本所建设律所网站和微信公众
2、号,搭建律所与公众的交流平台,扩大律所的社会影响。第八条本所积极推动应用软件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逐步推进无纸化办公。第九条本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各类数据库,依托大数据为数字化运用提供有力支撑,最大程度实现律所信息共享。第十条本所积极做好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网络对接,推进网络一体化,实现网上互通互联。第三章系统应用第十一条推进律所行政和业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业务办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理、客户管理、质量监控、统计分析多个模块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第十二条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信息平台的要求填报和反馈有关数据、报表及其他信息。第十三条建立大数据终端,推进业务文档、共享文件的集中、分级管理。第十四条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强化自媒体运营和维护,畅通与用户和社会各界的交流渠道。第十五条积极拓展信息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范围,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推动律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本制度从一年_月_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