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61724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指对我省民贸民品企业获得的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最高不超过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工作原则】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配套、地方

2、支持”的原则。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省财政厅根据政策事前评估情况配套省级资金。州(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各地申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总需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族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申报、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贴息资金拨付。第五条【省民族宗教委职责】

3、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委)负责按照国家民委有关规定,组织申报民贸民品企业;负责将省级配套资金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管理;负责协同省财政厅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指导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贴息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负责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贷款审核管理。第七条【地方有关职责】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民族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按职责分工指导辖区内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并做好资金审核、监督及绩

4、效管理等工作。第三章贴息政策第八条【贷款企业要求】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民族贸易贷款。经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共同确定并向国家民委备案后的云南省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贸企业上年度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销售额须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经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初审并经国家民委审核确定的云南省

5、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品企业上年度生产和销售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占该企业生产、销售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0%。第九条【利率标准】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民贸民品贷款利率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加减点方式确定。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民贸民品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结合经办银行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企业协商确定。第十条【贴息标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民贸民品企业按照上年度贷款实际放款金额(

6、存量贷款为贷款余额)的2.88%申请财政贴息,贷款利率低于2.88%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申请财政贴息。申请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申请贴息金额二上年度该笔贷款实际放款金额(存量贷款为贷款余额)又2.88%(低于2.88%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义贴息天数3600其中,贴息天数为上年度该笔贷款放款日至12月20日(含);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贴息滚动至次年计算。实际贴息金额按照因素法分配后确定。贴息天数须与经办银行贷款利息计提天数一致。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持。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下达第十一条【向中央申报程序】每年2月1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

7、心支行汇总全省情况,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年度上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表(详见附件1)、年度上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提纲详见附件2),用于申报民贸民品贷款中央贴息资金。第十二条【省内申报审核程序】各地民贸民品企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00号)有关要求,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逐级提交资金申报材料:(一)民贸企业填写年度民族贸易企业资质审核表(详见附件3),民品企业填写年度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核表(详见附件4),连同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

8、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工商营业执照、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计息单、贷款用途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于3月15日前出具资质审核意见。(二)州(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汇总辖内和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6),联合州(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民族宗教委,并抄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三)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数据进行汇总并审核,确保贴息数据和总结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于4月15日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四

9、)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审核结果同步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和三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最终确定的贴息审核情况。第十三条【下达程序】财政部根据国家民委汇总各省提供的基础数据分配中央贴息资金,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下达当年中央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及时将中央贴息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下达至相关企业,并抄送省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第十四条【分配方案】中央贴息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需按照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情况、贴息资金申请情况和贴息资金结余情况合理确定。贴息资金分配方案须明确单户企业享受财政

10、贴息金额,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因素法以各地申请贴息资金的民贸民品企业数量、贷款规模等为分配因素,通过分档系数和民族地区系数加以调节。中央和省级贴息资金根据下述测算公式分别测算:某地区贴息资金=该地区基础因素得分X分档系数X民族地区系数(各地区基础因素得分X分档系数X民族地区系数)X贴息资金总额。某地区基础因素得分二该地区本年度申请贴息的民贸民品企业数量占全省比重X40%+该地区本年度申请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全年平均规模占全省比重X60%。某地区本年度申请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全年平均规模二(该地区本年度享受贴息的每笔贷款本金金额X贴息天数360)o某企业实际获得贴息资金二该地区申报

11、贴息资金规模/该地区获得贴息资金规模又该企业申报贴息资金金额(单户不超过500万元)。分档系数和民族地区系数详见附件7o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绩效管理原则】省民族宗教委要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绩效管理要求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监督全过程,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部门预算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权责一体、管理同步。第十六条【绩效目标设定】省民族宗教委要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各州(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族工作部门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贴息资金用途】各州(市)、

12、省级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监督管理,联合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贴息资金专项用于与民贸民品企业生产运营相关费用。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各地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贴息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贴息资金支持的民贸民品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族宗教、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

13、条【实施期限】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工作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委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是否延续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印发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9)10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附件:1.年度上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表2 .年度上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

14、况总结报告3 .年度民族贸易企业资质审核表4 .年度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核表5 .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6 .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7 .分档系数和民族地区系数附件2年度上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提纲)一、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执行情况(一)本地区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二)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执行和促进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情况(三)本地区贴息资金支出和中央财政引导资金执行情况。引导资金执行率不到IO0%的地区需说明原因(四)其他情况二、总结本地区推动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保障资金精准使用的工作经验和成效亮点三、总结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四、提出完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意见建议五、研究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的思路和重六、其他要补充报告的事项-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