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校院科技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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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校院科技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推动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落实校院两级工作管理的指导方针,明确校、院对科技工作的管理职责,特制定本规定。一、学校科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科技处作为学校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的科技业务工作进行有效组织和科学管理,以宏观管理为主。各学院作为科技工作的主体,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开展本单位的科技工作,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学校科技处的指导,侧重学院科技工作的具体管理。学院对学校负责。二、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科技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科技的副院长是本单位科技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要根据学院的科技管理职责,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2、。各单位应配备科技秘书,协助科技分管副院长开展工作。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科技工作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科技工作进行学术咨询、学术指导,参与学术管理并提出建议。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科技工作的咨询、指导与协调。四、学校根据科技工作实际,在管理上实行“纵向归口、横向放开”的原则,即:凡涉及对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纵向)的科技工作,均须通过科技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对外。横向科技开发和服务工作(包括工程类项目),各学院可在科技处统一协调指导下,自主对外联系和开展工作,并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横向科技合同(协议),经学院科技分管副院长审查后,报发展规划处审核,

3、最后由科技处统一审查签章。知识产权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五、学院要对本单位报送所有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把关,对申报项目、科技奖励推荐材料进行学术评审,客观评价其学术水平,保证报送的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六、学院教师上报材料必须通过科技秘书,科技处不接收教师个人上报任何材料。科技处下发任何通知和材料必须通过学院科技分管副院长和科技秘书,不直接下发教师个人。七、学院科技管理费用于学院开展科技管理活动。八、各学院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科技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科技工作计划报科技处。科技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学校的科技工作进行总结并且制定下年度学校的科技工作计划。九、学校对学院科技工作进行考核。在学院“十一五”科技成果产出目标责任制执行期结束,对学院科技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学校相关奖励政策挂钩,规定另定。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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