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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基金会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第三条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发展为前提。第四条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第六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七条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八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第九条
2、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第八条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
3、)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A)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
4、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二章资产核算第十条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5、。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第十一条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第十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第十三条在本制度规定应
6、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第十四条货币资金的核算: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十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第十六条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期末时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7、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第十七条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存货实行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理事会批准后,作账务处理,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第十八条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核算按照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8、。第二十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第二十一条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受托代理负债。第三章负债及损益核算第二十二条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
9、账。收入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费用核算: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
10、项。第四章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管理第二十三条捐赠项目基金的审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由基金会独立执行的项目,金额在IOO万元以下的项目基金,由基金会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基金,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特殊指定项目审批除外)。(二)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金额在IOO万元以下的项目基金,由基金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批后执行;金额在100200万元的项目基金,由基金会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基金,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通过基金会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后由项目部负责经费使用,
11、支出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总额的10%。第二十五条日常行政办公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在财务部出纳审核票据合格后,由秘书长签字审批,再由财务部会计人员报销。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的资金支出,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签批;投资金额在IoO万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第二十七条行使签字权的人员应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不越级、不越区域、不越权,对事实不清、流程不符、内容有疑问的有权向送签人或部门询问并要求解释,可签署保留意见乃至拒签退回或否决。特殊情况下需授权代理签字的,必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后行使代签权,授权人应出具授权书,制定被授权人执行签字权。代理秘书长签字的,需报理事长同意后进行,授权代理签字须报办公室备案。擅自授权代理签字,一律视作无效签字,并视情给予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