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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内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为保证校内银行的顺利开办,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以适应我校深化改革的需要,为教学、科研、产业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管理体制第一条校内银行是计财处下设的一个经济实体,是学校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依照国家银行的制度运行,是校内资金、信贷和金融活动的中心。第二条校内银行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办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通过积极开展结算、信贷、融资等业务活动,为用户提供服务,为学校增加收入。第三条校内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对校内银行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并定期向计财处报送报表。第二章主要职能第四条办理学校与各开户单位之间的资金下拨、
2、上缴业务。第五条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与校外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第六条办理学校各开户单位的现金出纳业务。第七条按照国家银行的办法,在校内开展资金融通和信贷业务。积极收集单位和个人的闲散资金,调齐余缺,为学校发展教学、科研、产业和急需重点发展项目提供有偿使用的资金。第八条积极扩大同国家各专业银行间的业务联系,充分利用政策允许的各种有效方法,使学校资金增值,提高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章帐户管理第九条校内各全民的或集体的单位,在具备专职或兼职合格会计人员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资金需要,均可在校行申请开设一至几个账户。第十条除基建处外,原已在国家银行开户的各
3、独立核算单位,应于4月30日前与校内银行联系办理开户手续。5月底与国家银行核对存款,6月10日前持国家银行转帐支票到校内银行正式启用账户。第四章业务结算原则第十一条按照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规定,为校内各开户单位办理一切银行结算业务。第十二条执行国家银行的现金管理办法,为各开户单位提供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现金。第十三条按照国家银行的计息办法,为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计息。学校划拨各单位的教育事业费按规定不能计息。第十四条校内银行为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外,不代为任何单位查询和扣款,不干涉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收付。第十五条校内银行的具体业务及会计核算按XX大学校内银行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进行。